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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漁民包圍三接工作船 屬言論自由無罪確定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2年06月23日20:10 • 林偉信/台北報導
2020年桃園4名漁民因抗議中油工作船干擾捕魚,他們開漁船包圍、撒網阻擋,檢方依強制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漁民是表達象徵性言論,判4人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2020年桃園4名漁民因抗議中油工作船干擾捕魚,他們開漁船包圍、撒網阻擋,檢方依強制罪嫌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漁民是表達象徵性言論,判4人無罪。(本報資料照片)

前年桃園蔡姓漁民等4人,不滿中油第3座天然氣接收站的工作船干擾捕魚,他們開漁船包圍、撒網阻擋工作船,被檢方依妨害自由的強制罪起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漁民是表達象徵性言論,受言論自由保障,23日駁回檢察官上訴,判4人無罪確定。

檢方指控,蔡男與何姓妻子及王姓、李姓等4位漁民,認為天然氣接收站海上棧橋的施工作業工作船「東彥1號」,頻繁經過他們經常捕魚的海域,導致捕魚作業常受影響,他們用施放浮面漁網等方式,阻礙「東彥1號」海上通行權利,涉犯強制罪。

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蔡男等4人無罪,檢方不服提上訴。二審高院認為,蔡等人雖然有施放漁網、旗桿放下並以船尾拖帶、施放浮面漁網的行為,但他們是表達身為漁民,希望中油及其包商的工作船航行路線,不要影響漁民的捕魚權益。

合議庭認為,蔡等人的行為是「象徵性言論」性質,為廣義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是基於對公共事務所為的政治性意見表達,難認定他們主觀上有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的故意。

合議庭表示,就算蔡男等人駕駛漁船包圍工作船,有阻礙通行的情形,但中油工作船「東彥1號」仍可依照海巡署的指示繞海離開,其通行權利影響尚屬輕微,蔡等人表達「不要影響漁民捕魚權利」,不能對他們以《刑法》強制罪相繩。

判決指出,檢察官所舉事證及論據,還未達到使通常一般人有懷疑,而能確信蔡男等人涉有強制犯行,一審判決無罪的理由沒有違誤,檢察官猶執詞指摘原判決認事用法不當,尚嫌未洽,上訴沒有理由,昨日判決駁回,因不能再上訴,蔡等4人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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