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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大家問消費糾紛 律師親自回答

視在哈LAW

發布於 2020年10月13日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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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我在7/29在車商現場,南港展間看現場的一部現車,付了十萬訂金立約,在8/3下午致電業務說我決定不要這個車,業務說他再回電給我,到8/5我再致電問業務得到回應是要由法務寄存證信函,所以我8/5直接親到原車南港展間,找業務的上司即業務經理手寫中止這7/29立的契約,並由業務經理收回正本契約。並8/5當天承諾會詢問財務部是否退回訂金。 8/9週一我致電車商總公司客服說:是否有展間法務與財務可以針對現車買賣做訂金扣押的權利時,這個車南港經理致電說財務那真的不退訂金,甚至可以開發票給我。 請問:針對現場展示的車,7/29立的約、8/3表達中止、8/5親自去車商中止契約,這樣的十萬訂金完全沒有成數上的退回嗎? 

A:一、 根據民法第248條規定:「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第249條規定:「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二、 由上開規範可知,您交付定金當下契約就是推定成立了,若給付定金之買受人單方面決定不履約(即您不買車),✅車商依法確實是不用返還定金的;若您仍要爭取,建議您與車商協商為妥。

Q2: 如果開店做生意,服務完成後客人才表示忘記帶錢,我們該如何應對?

A:一、 若是故意為之,有涉嫌刑法詐欺取財罪的可能;若非故意,則單純屬於民事債務不履行。

二、 店家這邊建議可以當下與該客戶簽下書面資料(白紙拿來寫清楚),證明消費事件經過及欠款金額,另應於書寫時留下客戶聯繫資料(特別是身分證字號,方便未來檢警或起訴時可以特定人士,若有疑慮可致電警方現場協助),最後應加上年月日、再雙方簽名,以做為證據保全。

Q3:我有一個跟旅行社的問題想請教,我原本2020年6月報名瑞士旅遊,2019年就付訂金3萬元,由於疫情該團至2020年6月才告知停止出團(有一説是因泰航停飛),期間跟旅行社交涉過何時可以退費,旅行社的回覆總是說要等泰航退費通知後才退,至今一年多也只退回3000元處理費,我有其他方式或管道申訴?還是這種申訴是無效的?(因為是泰航的問題?)謝謝妳!

A:一、 🉑️參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四條所載:「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本契約之全部或一部無法履行時,任何一方得解除契約,且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乙方應提出已代繳之行政規費或履行本契約已支付之必要費用之單據,經核實後予以扣除,並將餘款退還甲方」

二、 我不清楚您們的契約,但若以上開內政部公布的契約來看;因契約具有所謂的相對性,如設消費者為A、旅行社為B;則B在履約時與第三方所有的合作內容,均是B與其他人的關係,與A無涉;因此原則上旅行社應該要退款的。建議可發存證信函催告,或請當地消基會協助處理,或直接起訴到法院處理。

Q4:我想詢問。我做網拍。讓客人使用貨到付款方式領貨付錢。可是我提醒客人取貨後他們卻封鎖我。我可以提告要求賠償嗎?

A:一、 您狀況嚴格說起來是單純債務不履行,即客人下訂後不付款也未取貨,就是不履約,您的貨物原則上則會直接寄回。簡單講對方未取貨(未有獲利),基本上是不構成刑事詐欺取財的問題。

二、 而您的損失就是僅有運費、貨物成本費用,然貨物本身並未有毀損,且網拍貨物通常具有通用性,可以再為販售。我會建議您需要把這個當作是營業風險成本之一♻️,但若堅持要提告,至多是提告債務不履行的成本開銷(運費、行政費等)賠償;若經營商務有所疑問也🉑️上網搜尋何孟臨律師,做進一步詢問。

Q5:冷氣經代理商或經銷商購買及安裝,衍生維修安全問題而廠商拒絕維修,請問這責任該消費者自認倒霉還是要提訴訟?

A:無法從您問題判斷,是何種維修安全問題?廠商拒絕維修原因?本律師法律上恐難以回答。建議此部分若已有安全疑問,可先聯繫主經銷商、消基會或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Q6:請問,工程款糾紛,施工完成后,對方是荷蘭老闆,不付工程款,也不承認有找我們施工一事。而自己也因為疏失遺失了大部分影印的施工現場圖片。請問您,這樣的情況,辛苦勞動的工程款還能要得回來嗎?施工地在高雄,我們住桃園。

A:一、 工程糾紛同常是所謂的承攬契約,此部分應當看契約簽訂時當時相對人是誰,即可向其請求清償承攬報酬,對方不付款亦🉑️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

二、 而施工現場照片若已經遺失,也可考慮找尋契約、對話紀錄、或證人當作證明方法。至於是否能要回工程款,需證據資料全部分析判斷才可知道,此部分建議找專業律師協助辦理,免得自己越處理越糟;另依據民法第127條規定,承攬報酬請求權只有2年,請務必留意時效。

Q7:你好:8/29在市場買了一支銅鍋(號稱外面純銅裏面鈦合金並且是有品牌paruah帕路亞),回家使用發現非常不好用,用他教的方式做荷包蛋,結果蛋不熟還燒焦用了各種方法也非常不好洗清,並且他也沒說銅經火會氧化,結果鍋外銅變色,還需用檸檬加鹽用力擦拭才會恢復原本銅色難用還需整理,完全不是他聲稱無水無油無鹽好用的銅鍋,隔天打電話到客服跟他說要退貨還錢,對方堅持不退,請問無論COSTCO或電視購物或任何平台購物都有七到十天的鑒賞期,難道在市場在路邊販賣的產品就不能退嗎?

A:一、 路邊攤並不是網路購物,🈚️適用7天鑑賞期的約定。

二、 可參酌民法第200條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路邊攤購買的商品,原則上還是會適用上開條文的規定,交付的物品除了必須要合於產品聲稱的功能,且至少須要具備中等品質,所以若產品未達到中等品質,即構成所謂不完全給付,參酌民法360條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款。

  ✅所以可請求減少價金

  ✅情節重大無法使用也可解除契約,就是要求退款了。

Q8:您好,主要是想詢問境外遊戲公司是否有法律可規範。現今許多網遊是國外公司上架於安卓或蘋果的平台上供人下載與遊玩,並且也不少人在遊戲中消費儲值。但在遇到消費糾紛時,遊戲客服一陣官方推脫,消保官一紙因遊戲公司未設立於台灣而無法進行處理時,消費者的權益該如何保障呢?另外遇到有人的遊戲帳號被盜,即使報警取得三聯單,官方客服依然無法告知台灣辦公室的地址(或是根本未設立於台灣),而警方端要求需具有台灣地址方可進行後續處理。諸如以上所述的情況,都是由於境外遊戲商所引起的糾紛,台灣是否有法律可以規範這些,賺了台灣人金錢的公司呢?或是只能任由境外公司吃台灣人民豆腐?

A: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外國公司在臺灣營運還是需要設立代表處或分公司,此即是為了防止外國公司在台灣賺錢,卻因無任何代表人或代表處,規避法律責任及稅賦;至於您說的問題,須視個案狀況才能判斷如何解決,而根本解決之道,恐仍需仰賴政府審視現行法規是否有增修必要,且落實執行,才能避免上情。

Q9:在109年8中旬購買一隻手機給小孩,辦定台灣大哥大,手機自付差額7000多元,小孩開學後就將手機帶到學校(基隆海洋大學)做使用,但使用7個多月手機就無法開啟,小孩將手機寄回彰化做維修,門市人員告知我們手機保固一年,寄回彰化如有維修費用也可以免費,當下就叫小孩將手機寄回彰化。維修一個禮拜後,門市人員電話告知,手機因為受潮,所以已經過了保固三個月的時間,還告知我們手機正常受潮都爽人為因素,我反問門市何為人為

門市:像小孩將手機帶進浴室,下雨天接聽電話,手機掉進馬桶或水盆,還是流汗接聽電話都有可能

我回:第一我的小孩沒有把手機帶進浴室(因為女宿的共用空間,根本沒地方放手機,第二手機根本沒有摔過更沒有掉進馬桶或水盆或有水的地方,第三基隆365有250天都在下雨,如果下雨天跟流汗都有受潮可能(也算人為因素),請問辦手機要做什麼,在基隆叫爸媽不要打電話,叫外面工地工人也不要接電話

後來我上消法官,門市只拿了一張手機晶片裡面受潮的照片,這樣就說我比較不利,消法官要我自已舉證,

我很想問如果有維修手機人員可以幫我舉證說,手機有可能使用2個月就開始受潮,但使用到7月月時就剛好不能使用。我覺得門市就是把所有責任都推給三星,我就是ㄧ般小老百姓哪有錢可以跟他們三星吿來吿去,我就是小蝦米要對付大鯨魚

A:讀者您好,您情境我能體諒,但手機使用方式因人而異,縱使您這樣陳述,但仍難以證明手機使用者的真實情況,廠商既然已經提出受潮證明,您們也超出契約所載之保固期間;除非您們能提出手機確實於交付時就有瑕疵的證明,否則提告上證據資料看來確實對您較不利,建議您可和廠商協議是否可以酌量補貼維修費,這是這類型案件建議較佳的處理方式。

Q10:我在炸雞店用電話預訂餐點,店家在電話裡確認餐點與金額並留下電話後,請我20分後去現場拿,過五分鐘,因訂錯餐想更改,店家在電話中並未事先說明訂餐後不能更改或取消,店家卻以已下鍋為由拒絕更改,我一聽到不能更改便要求取消餐點,店家聽到就用「以下鍋的成本誰要來吸收」為由也拒絕我取消,並堅持如果我取消就是報警處理。最後我還是去拿了。但這件事我想了解,

1.未付款也未被提前告知不能更改取消的餐點預訂,事後告知店家要取消餐點,店家是否有法律可依循而有權拒絕? 

2.如果訂購餐點未取是否觸犯法律?

3.店家在電話中揚言取消餐點就報警,是否構成恐嚇或威脅?

4.法律上在訂購餐點的相關規範是什麼?"

A:一、 根據民法第153條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第345條規定:「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在您們電話中決定你要買餐,他也答應做餐,就是契約成立了。而買受人也就是您,自然就要履行付錢拿餐的義務;至於店家是否同意更改,這是變更買賣契約內容的問題,契約變更需要雙方同意,店家不同意,自然是有依據的。

二、 訂購餐點未取餐,主要是涉及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

三、 店家表示將報警處理,僅是尋正常管道請求政府派警員協助處理爭議,並無違法。

四、 訂購餐點,講白就是一方付錢、一方交付食物,此屬於民法債編規定,應屬於買賣契約。

以上資訊由恆勝國際法律事務所 / 何孟臨律師 (北風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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