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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遠航想復飛提告敗訴 判決理由出爐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2月10日09:39 • 發布於 2022年02月10日09:39
遠航想復飛提告,北高行判決敗訴,合議庭於判決書強調,遠航公布董座張綱維(見圖)的遺書時,在在顯使遠航已想停飛。(資料照)
遠航想復飛提告,北高行判決敗訴,合議庭於判決書強調,遠航公布董座張綱維(見圖)的遺書時,在在顯使遠航已想停飛。(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遠航2019年12月12日無預警停飛,遭民用航空局廢止遠航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及獲配航權,遠航雖提起訴願,去年6月仍被交通部駁回,遠航不服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天上午判遠航敗訴,下午公布理由時強調,遠航當日公布董事長張綱維遺書,在在顯示遠航已想停業,且遠航提出「新」航線卻未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同樣不能否定遠航無預警停業的事實。

北高行由審判長高愈杰、陪席法官李君豪、受命法官楊坤樵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認為,交通部在2019年12月12日上午召開監控小組第7次會議中,遠航已表達因資金不足而無法支應油料並確保機師適航能力,並已關閉遠航票務銷售系統,也準備召開記者會對外道歉、表達停業之意。

另遠航也對媒體公開張綱維標題為「遺書」的文件,在在顯示遠航想要停業,卻未依民用航空法規定,在停業前先把停業計畫檢送交通部核准便無預警停業,故已符合民用航空法中應廢止民用航空運輸業許可要件。

合議庭同時比對遠航2019年12月12日通報暫停營運航線,與遠航該月國內定期航班營運班表,以及同年10月17日至2020年3月28日冬季客運定期航班營運班表供消費者選訂、購買的航班內容,並不如遠航所主張「只是暫停部分航線,並非停業」,且即便遠航又提出營運班表外的其他航線證書,卻未向交通部提出申請,因此,不能以沒有實際飛航的航線證書,就否定遠航無預警停業的事實。

合議庭並指,遠航為航空運輸事業,首要任務為「確保穩定運輸服務」及「飛航安全」,一旦停飛,對公眾運輸及公司營運均事關重大,然而,身兼董事長及總經理身分的張綱維,在遠航發生跳票危機、現金不足以支應油料導致機師無心工作時,卻斷絕對外聯繫,避不見面,甚至公開「遺書」,客觀上已有不能行使職權的意思。

合議庭同時認定交通部廢止遠航航權,符合行政程序法規定,也未違反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判遠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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