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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太魯閣號事故釀49死!懲戒法院4大理由判前交通部官員記過、降級改敘

太報

更新於 01月16日05:30 • 發布於 01月16日05:30 • 侯柏青
太魯閣號事故救災畫面。資料照。翻攝林佳龍臉書
太魯閣號事故救災畫面。資料照。翻攝林佳龍臉書

太魯閣號2021年出軌釀49死,監察院彈劾並將前交通部常務次長祁文中、前台鐵局長張政源、前台鐵局工務處長陳仲俊移送懲戒法院審理。懲戒法院上午認定官員有違失,判張政源、陳仲俊「降一級改敘」,祁文中則記過1次,全案可上訴,懲戒法院也公布認定違失的主要理由。

2021年4月2日,台鐵局408次太魯閣號列車撞上花蓮清水隧道北口撞及K51標工程工地滑落的施工車輛,導致列車翻覆,造成司機2人、乘客47人死亡,200多人受輕重傷的重大事故。祁文中3人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

懲戒法院綜合監察院提出之事證、祁文中等3官員提出事證,408次太魯閣列車出軌起訴書、判決書及該刑事案件電子卷證等相關事證,以4大理由認定3人的確有違失。

理由一:交通部、台鐵局未依會議決議督導改善

K51標工程於2019年3月19日召開施工前危害告知暨施工協調會議,已說明該工程屬於鐵路沿線施工,危害因素包括倒塌、物體飛落等…,會議中也重申「施工期間」、「停工期間」,承包商都應該管制人員進出,並於有關防止倒塌、崩塌的措施中,要求應設置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等防護措施。

該工程於2019年4月26日開工,11/12召集台鐵局花蓮工務段職安宣導會議時,由台鐵局花蓮工務段人員擔任主席,承包商、監造單位、專案管理單位全都出席,會議中再次申明「各項工程之施作,監造人員務必督導承商確實按照圖說施作,若發現設計與現場不符或有施工困難情形,亦應及時提出修正。另承包商反映的施工方式或設計內容之問題,如屬合理部分應考量彈性修正,俾利工程順利進行」、「有發生立即性危險的職安缺失,本段即責令立即停工、立即改善及將改善成果陳報本段備查」。

不過,該工程自開工後,雖經交通部、台鐵局勞安處等部門於2020年6月17日、2020年9月18日、2020年10月7日稽查及2020年3月13日、2020年9月18日、12月25日工地現場督導,多次指出K51工程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均有不足的狀況,但承包商始終沒做出妥適改善,台鐵局、監造、專案管理廠商亦未督促改善。

理由二:交通部、台鐵局未做妥善稽核制度

K51標工程的監造廠商、專案管理廠商及台鐵局花工段,均有依合約規定監督承包商依約施工的責任。但自從K51標工程開工以來,工區進場管制機制、安全護欄一直都存在不足的缺失,而且經過交通部、台鐵局勞安處稽核發現缺失後,台鐵局花工段、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都沒有督促承包商改善,可以證明之所以發生事故,除了台鐵局花工段外,K51標工程的監造、專案管理廠商都未盡到應有的職責,台鐵局就K51標工程之監造及專案管理,雖發包委託專業廠商處理,但對於監造及專案管理廠商有無依約執行,並沒有做出妥善的稽核制度。

理由三:多名施工人員未受講習、亦無台鐵局緊急電話

台鐵局訂有「站場施工安全及動線維持計畫標準作業程序」,該規章針對「路線施工安全」部分,另訂有〈鐵路沿線工程施工確保鐵路行車安全防範措施〉,要求施工人員(承包商之負責人、技師、工地主任、勞安人員)在開工前一律要接受鐵路行車安全觀念講習,否則不得進入鐵路沿線施工。

但發生本次事故後,交通部在調查時,發現台鐵局於K51標工程過程中,施工人員仍有多人未參加講習,也沒有將台鐵局緊急聯絡電話告訴施工人員,加上並未依照核定之「職業安全衛生計畫」督導承包商將緊急聯絡電話製成卡片,以備不時之需。

理由四: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

上述缺失,都屬於祁文中等官員未能督導所屬落實執行職務,且未能建立委外業務的稽查制度,欠缺工地風險危害意識,漠視安全文化且未能改善,才會發生本次事故。

懲戒法院指出,在張政源的部分,台鐵局2018年曾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張時任台鐵局長,本應特別注意行車安全,當年行政院特別針對台鐵局行車安全事項開會研議可行做法,並完成「台鐵總體檢報告」交付台鐵局執行。張政源受命改善台鐵局行車安全,應特別注意列車行車安全事項的執行及落實,但他並未記取教訓謹慎行事,仍未能督導所屬人員落實行車安全相關事務,且針對如何有效稽核委外監造、專案管理廠商落實依約執行,也沒有研議提出妥善制度,導致K51標工程出現缺失,久久不能改善,終致發生本次重大傷亡事故

至於祁文中的部分,他自2021年1月16日起代理局長,於代理期間雖身兼二職,工作繁忙,但他自2010年間起擔任交通部航政司長,2016年10月7日擔任交通部常務次長,長期在交通部服務,在台鐵局發生普悠瑪號列車事故後,應該很清楚台鐵局應改善行車安全,也知道行政院交付台鐵局執行台鐵總體檢報告等事。但他於2021年1月16日代理台鐵局長,本來就應開格外注意行車安全的落實及確實執行委外事務,但他仍未注意,導致他代理第75天時發生本案事故,但他代理時間不長,情節較輕。

而陳仲俊部分,懲戒法院則認為,他自2017年3月間就擔任工務處長,很清楚、熟悉工務段業務,卻沒有督促落實改善K51標工程的長期缺失,且未針對委外業務進行妥善的規劃稽核制度,提供長官研究採行。

懲戒法院考量,本案事故造成49人死亡、200餘人受傷,情節重大,且事故主因為承包商違法利用清明連假施工,因車輛滑落鐵軌施救不當導致,祁文中等3名官員的違失情節為次要原因,審酌3人長期服務公職,服務期間表現良好,酌情判處祁文中記過1次、張政源和陳仲俊降一級改敘。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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