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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地方行政訴訟併入3所高行 司法院修正延長在途期間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1月06日13:46 • 發布於 2023年01月06日13:46
司法院提出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提出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修正草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行政訴訟常見民眾因誤算在途(訴狀運送)期間而導致提告逾期,痛失權益,而在各地行政訴訟庭併入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後,此爭議恐更高。司法院為了降低民眾不便,決定修正「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延長在途期間,以保障人民訴訟權。

行政訴訟堅實第一審新制定112年8月15日施行,各地院的行政訴訟庭將併入北、中、高三所高等行政法院,改名地方行政訴訟庭,當事人若未利用「巡迴法院(行政訴訟專庭法官定期各個地院審理)」,則得到較遠的高等行政法院出庭,不只距離拉長,也增加了在途時間。

司法院為了保障民眾權益,依行政訴訟法第89條第1項規定,增訂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的在途期間,並考量離島交通不便,酌修部分離島鄉區的在途期間。

其中屏東縣的琉球鄉、台東縣的蘭嶼鄉與綠島鄉,均從目前的8天,延長到12天,以符合實際的交通狀況。

當事人如果沒有居住於管轄區域內,其在途期間按該行政法院區域的在途期間日數(日數不同者,採最長日數,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7日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以8日計),再加其居住地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的在途期間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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