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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船長陳火盛涉毒品走私從18年改判無罪確定 估可獲冤獄賠償1千多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30日03:23 • 發布於 2022年08月30日03:20
船長陳火盛(正面前)改判無罪確定。(資料照)
船長陳火盛(正面前)改判無罪確定。(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13年前屏東縣「得利10號」漁船被查獲以3台DVD包裝掩護,走私16塊海洛因磚入台,船長陳火盛原本已被依運輸一級毒品罪判刑18年定讞,入監服刑2966天後,第2度聲請再審,獲高雄高分院裁准再審並釋放,去年2月再審宣判無罪;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再審認定無誤,駁回上訴,陳火盛確定無罪。

陳火盛前後共被羈押、服刑2966天,可聲請刑事補償金,規定每服刑一日可獲賠3000至5000元,陳可獲賠償的金額,預估介於1189萬8000元至1483萬之間。

列為同案被告的船主林進龍,也被判刑18年確定,他先前已先獲平反,再審改判無罪確定。

檢方起訴指控,2009年5月被告林金群(二審判18年)、謝龍宗(20年確定)、趙鳳珠(18年定讞)、船東林進龍、船長陳火盛等人,涉共謀將共重5公斤的16塊海洛因磚,藏在3台DVD內,由船長陳火盛駕駛「得利10號」漁船,從菲律賓走私來台後被查獲,辦案人員逮捕5人起訴。

5人皆被判有罪,林進龍、陳火盛各判18年定讞,林逃亡4年後到案,喊冤不知道DVD內有藏毒,冤獄平反協會協助他聲請再審,成功翻案,改判無罪確定。

冤平協會也為陳火盛2度提起再審,高雄高分院調查,從菲律賓返國的林金群指稱,陳火盛不知DVD內有藏毒,且林對於全程經過有詳細陳述,足以動搖原判決的事實認定,前年十月裁准再審,並立即停止執行,當庭釋放。

再審庭認定陳火盛不知情,犯罪證據不足,改判無罪;最高法院駁回檢方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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