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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因威權統治致死亡或失蹤 賠償1200萬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2022年05月17日20:10 • 周毓翔/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1200萬,圖為政治受難者將自己的名字放在紀念碑上,上面寫著入獄及出獄時間。(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1200萬,圖為政治受難者將自己的名字放在紀念碑上,上面寫著入獄及出獄時間。(本報資料照片)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由行政院設立專責基金會,處理威權統治時期,受國家不法行為侵害者的權利回復、賠償及財產返還等,因威權統治致被害者死亡或失蹤,可獲賠新台幣1200萬元。但朝野立委仍有人認為,相關賠償「已被打折」。

過去雖已立法完成《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條例,可處理賠償事宜,但促轉會仍認為不足,在今年初趕著將草案送請行政院核定,立法院於5月30日促轉會任期屆滿退場前,三讀通過該條例。

促轉會表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的訂定,是從「賠償」而非「補償」角度,更全面、妥適地回復被害者或其家屬相關權利,這部法案是國家首次處理沒收財產返還,克服前三部補償法案的未竟之業。

根據三讀條文,受死刑執行、擊斃、緝捕致死、凌虐致死或失蹤,賠償金為1200萬元;受逮捕、拘禁、拘提、羈押或拘束人身自由的裁判或處分,賠償金以核定的賠償基數,乘以對應的每基數賠償金額計算。由權利回復基金會調查後,決定賠償金額。

至於財產所有權的權利回復,原財產現屬公有財產而有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或不經濟使用者,應返還原財產;原財產為政府機關以外第三人不當取得,應命該第三人返還原財產。

若財產已減失致不能返還,則予賠償,金額按被剝奪的財產,依比率計算表計算,總額未超過200萬元可全額賠償,超過200萬元賠償比例遞減,總額超過10億元,僅能賠償5%。

朝野立委不滿這樣的打折計算,民進黨立委賴品妤形容是「七折八扣」後的破碎條文,無法完全支持,所以她在部分條文表決時棄權。

國民黨立委李德維也指出,三讀版本的賠償是打折再打折,從百分之百打折到百分之五,國民黨認為應要全額賠償,而且要比照物價指數。

二二八國家紀念館前館長廖繼斌認為,新設基金會是疊床架屋,二二八基金會是處理國家司法不法、行政不法賠償的老牌機關,已很有經驗,在白色恐怖基金會解散後,已承接該基金會業務,尤其二二八基金會對複雜的受害者遺族繼承系統相當熟悉,要辦理權利回復相關業務,二二八基金會最適合,可以在原基礎上擴編。

促轉會對此表示,「權利回復基金會」整體賠償對象及標的,都比二二八基金會廣泛,認定方式也不同,還包含調查原財產使用現狀、不動產估價或動產價值認定與計算。若由二二八基金會承接業務,不僅要擴編人力、硬體設備,董事會專長也要重新遴選,無異新設基金會。政治受難者團體聯合工作小組召集人蔡寬裕則希望,應有專責機構來負責,政治受難者才有單一對口單位,對行政院要新設基金會則表示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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