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這餐我請」苗栗縣議員賄選判3年10月 今判當選無效確定

太報

更新於 03月06日11:10 • 發布於 03月06日11:10 •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綽號「扁哥」的苗栗縣議員黃聲全,於2022年競選期間,在實質掌控的釣蝦場向選民拜票並稱「這餐我請」,另幫對方埋單2400元餐費;其樁腳也在釣蝦場以每桌3000元價格招待選民餐敘,黃則現身敬酒拉票。檢方依賄選罪起訴並提當選無效之訴。一、二審依賄選罪判他3年10月,黃上訴三審拚免關,而在民事方面,台中高分院今天判他當選無效定讞。將由該區落選頭遞補。

苗栗地檢署查出,黃聲全2022年參選第20屆苗栗縣議員,他基於行賄拉票的犯意,在同年9/19晚上,在他實質掌控的釣蝦場裡,趁著馮姓、許姓選民及其他6名民眾在包廂聚餐時,到場敬酒拜票。他趁大夥準備結帳時,走進包廂告訴他們「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當場免掉他們2400元餐費。

同年10/23晚間,陳姓樁腳為了幫助黃當選,在釣蝦場席開兩桌,每桌價值3000元,其中一桌都是有投票權的選民,黃聲全趁聚餐時和陳姓樁腳到該包廂敬酒拉票,被質疑涉賄。

黃聲全在法院應訊時否認賄選,他還強調其中一個民眾是支持其他候選人的,可能藉機陷害他,辯護人也強調,以現場的聚餐情況看起來,每個人得到的利益可能只有300元,應該不足以改變投票意向。

不過,一審依據選民證詞及黃聲全實質經營釣蝦場等證據,認定他構成賄選罪,重判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陳姓樁腳判2年、褫奪公權3年,但諭知緩刑5年,另須支付18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則被判4到6月徒刑,馮因參加2次飲宴被判合併執行10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見解,僅馮姓選民另諭知緩刑。

民事部分,苗栗地院認定他涉及賄選罪證明確,判他當選無效;黃聲全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二審今天支持一審判決見解,判他當選無效定讞。苗栗縣議會收到法院判決後,將流程先解職,待內政部公告後,將由第五選區的落選頭遞補。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