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孫鵬、狄鶯之子孫安佐,遭控2018年在美國涉嫌製造手槍未遂罪,士林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本件為美國法律不處罰,本國法院無審判權,判決公訴不受理;孫鵬、狄鶯聽聞好消息,開心感謝台灣司法。
孫安佐在美服刑238日後遣返,2018年12月11日入進台灣,立即被帶往士林地檢署調查,經過多年偵審,士院開庭9次,其父親孫鵬每次到庭旁聽,緊盯案件進度。
今天下午4點士林地院宣判,律師第一時間致電孫鵬告知判決結果,孫鵬、狄鶯聽聞公訴不受理,特別開心,透過律師對外表示「感謝台灣司法!」
律師也說,孫安佐得知判決結果,第一時間冷靜、淡定詢問律師下一步該如何?律師稱先等收判決書,看20天後檢方有無動作,若屆時無上訴判決才確定。
士林地院今下午說明判決理由,孫安佐觸法但行為地在美國,美國法律不處罰,因此我國無審判權,公訴不受理。
孫安佐偵查中鉅細彌遺陳述,買槍枝零件目的是為了持有手槍,購買後曾嘗試組裝;經美國員警組裝本案槍枝,確實可操作,且美國彈道組鑑識科學單位報告證實,孫安佐已著手製槍;美國檢察官函覆我國檢察官的電郵指出「若槍枝已被組裝完成,被告將被賓州政府當局起訴持有槍支罪,然本案並無此情形」。
合議庭認定,孫安佐購買不同廠牌槍枝零件加以組裝,槍枝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為改造手槍,而非起訴書稱的制式手槍,孫安佐觸犯我國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製造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
士院指出,起訴書與公訴檢察官援引美國聯邦法典第922條(a)(1)(A)及、(g)(5)(B)、同法典第26編第5822條、美國賓州法律第18編第907條(a)(1)條文等規定,經本院綜合卷內資料,以及鑑定人林志潔教授提供的法律意見鑑定報告,認定上述法條無從作為涉犯製槍未遂罪的法條依據,採信辯護人主張美國法律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