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新北市一名國小導師因學生未量體溫等行為,罰寫課文、走樓梯。案經學童求償,士林地院審理認定導師所為構成不當管教,造成學生無法下課休息,已侵害人格權,判校方國賠3萬元。可上訴。
判決指,這名學生去年因上學前未量體溫、到校未交數學考卷、學導師說話等,被導師處罰利用下課時罰寫課文3遍,又因為學生無法完成罰寫,改成罰走1至5樓的樓梯、來回10趟,同時有同學在旁監督。
學童認為,導師害他沒有休息時間,已侵害他的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訴請國賠20萬元。
校方否認不當管教辯稱,導師的作法是在引導學生發展,屬於輔導管教行為,且學童一家人向校方提出行政申訴時,均未提及曾因此感到不適,故拒絕賠償。
士院指,即便導師處罰學生抄寫課文,屬於教師教學專業範疇,仍必須受到檢視,並考量與處罰動機是否具有關聯性或合乎比例原則等。
士院表示,導師並未考慮以口頭糾正學童或通知家長等方式處理,便要求學生罰寫課文,導致學生無法下課休息或上廁所、自由活動等,確實足以造成學童身體不適。
至於校方辯稱是學生自己提議以走樓梯代替抄課文,士院認為,「上下樓梯」是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所「禁止的處罰方式」,即便學生主動提議,導師也無法免責,故導師已侵害學生的人格權,學校應負賠償責任,判賠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