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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監院通過「37事件」調查報告 促請法務部研提非常上訴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7月15日04:45 • 發布於 2022年07月14日12:36 • 歐陽夢萍採訪

發生在民國76年3月7日的「37事件」造成約20名越南難民死於金門烈嶼駐軍槍下,監察院在13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所提的調查報告,認為該事件當時有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情形,因此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同時要求行政院督飭國防部檢討改進。

進行調查的監察委員高涌誠指出,在南北越及中越戰爭時期,出現華裔難民潮,許多逃至中國的華裔難民因無法適應集體農村生活,數年後再購船出海,造成我軍方困擾,而有「難民戰」的爭議。

調查報告指出,76年3月7日下午,金門烈嶼駐軍陸軍第158師先槍殺上岸求救的越南難民3名,再以66火箭彈擊毀擱淺的難民船,射殺下船跪在沙灘求饒的母子4人,並上船逐一射殺存活的難民,受難者男女老幼約20名,被稱為「37事件」。

陸軍總司令部軍事檢察官啟動偵查,認定當地駐軍係殺害19名已無抵抗力的不明人士,且未依法通報上級,因此對第158師472旅旅長鍾姓上校、營長劉姓少校及2位連長李姓上尉、張姓中尉認定確定觸犯殺人罪及敵前抗命罪嫌而提起公訴。軍事法院認定被告自信其行為符合戰備規定,且係基於責任感及使命感所為,其情可憫,分別減刑判處1年8月及1年10月不等有期徒刑,並緩刑確定。但軍事法院確定判決並未公布,案發事實及受難者身分亦未釐清,迄今各種傳聞不斷,沸沸揚揚,影響政府信譽甚鉅。

高涌誠指出,本案經監察院再啟調查後發現,當時軍事檢察官既未依法相驗,亦未調查案發時的戰情通報,又未向國防部調取船上搜扣香港驅離通知書、越南身分證明,即認定不明人士受難者19名,對相關人等提起公訴。軍事法院歷審及確定判決亦據起訴書,以不明船隻及不明人士認定受難者19名,本案軍事檢察官及確定判決對槍殺過程一語帶過,顯未盡調查之能事,並與卷內被告及證人筆錄等事證未符,而有應調查證據未調查、理由不備之違法。

因此,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內政及族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這份調查報告,就本案軍事法院確定判決違背法令部分,送請法務部轉檢察總長研提非常上訴。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並指出,對於70年間金門防衛司令部歷任司令官無視戰備規定,長年採取一律驅離的命令,倘驅離不成,在防區上岸即全數擊殺,並就地掩埋或沉屍海中等駭人聽聞作為,國防部卻視若無睹。相關作為也已違反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規定「禁止遣返原則」及日內瓦公約等相關國際人道法禁止殺害無武裝平民及敵軍規定,核有違失。國防部允宜重啟調查相關案例,對當年包括37事件的受難者均為適當處置,以告慰在天之靈,並重新建構國軍有關聯合國難民地位公約及國際人道法相關規定的教育制度,以符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之的最低限度法遵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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