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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逆轉!遠通電收4.2億違約金歷審均免罰 更一審改判罰1700萬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1月15日10:20 • 發布於 2022年11月15日09:57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本報合成)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國道電子計程收費BOT案,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認定遠通電收ETC利用率未達合約規定,對遠通電收求償4億2750萬元,遠通不服,提出民事訴訟,一、二審均認定高公局裁罰無理由,判遠通免罰,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則認定,遠通已構成違約,但高公局裁罰違約金過高,今改判酌減違約金為1700萬元。還可上訴。

遠通電收指出,高公局於2011年指未達到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第三年度45%的目標,構成違約。遠通電收同年6月提出以eTag創新科技與服務為主軸的實質零元電子收費裝置的「整體解決方案」後,高公局回稱,若「整體解決方案」能達成其所規定的六個檢核點,將不再對遠通電收回溯懲罰違約金。

不過,高公局分別於2012年6月、2013年6月及同年7月發函,指遠通電收未達到議約確定條款所定第五、六年度分年利用率65%、70%的目標,應回溯自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共855天,按日處以50萬元、共計4億2750萬元懲罰性違約金。

遠通電收認為,該段期間利用率落後的情形,並不符合契約所定違約成立要件,提起「確認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的民事訴訟,即主張免罰4億2750萬元。

高公局則主張,遠通當時的確未達到契約規範,也影響到國道全面計程收費的推動,遠通確實違約,裁罰有理。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高公局所謂違約,單純以落後天數認定違失情節重大,且就進入計程收費的利用率65%指標而言,遠通電收約遲一年達成,但審酌本件契約規模的龐大及履約期程較長,遲一年難認屬於重大延宕,因此無從認定遠通電收有違約,判遠通電收勝訴,4億多元懲罰性違約金債權不存在;高公局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認為,高公局未能舉證遠通電收產能利用率落後,確符合契約所定服務品廢棄發回高院更一審審理。

高院更一審審理認為,依雙方議約確定條款第193條所定的電子收費分年利用率,遠通電收於2011年4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6日為止的期間未達約定利用率,嚴重影響高速公路收費營運管理且情節重大,已構成違約。不過,高公局以契約規定,以共855天利宿率落後,每日處以50萬元,共裁罰違約金4億2750萬元尚屬過高,審酌雙方均同意的改善期限日即2013年6月30日的履約完成程度比例,今改判酌減違約金為1700萬元。此案還可上訴。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資料照)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遠通ETC被控違約,被交通部高公局裁罰違約金4億多元,歷審均判遠通免罰,但高院更一審今逆轉改判遠通要罰1700萬元。可上訴。(記者楊國文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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