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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曾讓柯文哲氣瘋 貴子坑溫泉井「隱蔽」2官商逆轉無罪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1月21日12:06 • 發布於 2022年01月21日03:12

貴子坑鄉村俱樂部負責人陳仲明遭檢舉私挖溫泉井,要求台北市政府產發局股長陳相伯製作不實會勘紀錄,讓「新井混充舊井」,取得開發許可,遭檢方起訴。士林地方法院依偽造文書罪判陳仲明1年10月徒刑、陳相伯1年6月徒刑,另圖利部分因罪證不足無罪;案經上訴、撤銷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改判兩人無罪。

2015年時,台北市長柯文哲曾說貴子坑鄉村俱樂部違建案「讓他氣瘋了」,認為違建已拆12次,卻愈拆愈大。

陳仲明2005年未經許可私自委託三笠公司開鑿新溫泉井,擔心遭市府拆除,想讓新井混當舊井,規避溫泉法規。產發局4年後通知會勘,陳仲明邀約時任議員林瑞圖、多名地方里長到場。

陳相伯會勘發現,溫泉井被新鋪的水泥覆蓋,但陳仲明仍主張是舊井,若會勘紀錄寫「溫泉井遭新鋪設的水泥覆蓋,無法查勘井口」,擔心阻礙核發許可,被控要求陳相伯手寫記載「現場隱蔽無法實際勘查井位」的不實文字。

陳相伯遭指為不得罪議員,在會勘紀錄「放水」,加註里長意見表示,溫泉井是40多年前挖鑿,讓陳仲明規避溫泉法,2012年取得開發許可。兩人否認犯行,陳相伯辯,「縱使陳仲明違法開鑿新井,我對此一無所悉」。士院調查,陳相伯訊時表示,會勘除確認收費外,也勘查是否為新溫泉井。

陳仲明辯稱,他只請三笠公司承作邊坡工程,未開鑿新井,支付三笠的730萬元僅為借貸關係。士院認為三笠負責人證述前後不一,有支票和帳冊佐證,與陳仲明供詞不符。

高院更一審認為,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是以公務員明知不實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犯罪構成要件。所謂的「明知」,是指刑法第13條第1項的直接故意,同條第2項「間接故意」,不包括在內。

高院更一審認為會勘紀錄雖為陳相伯職務上所掌的公文書,但依卷附事證,可知當時溫泉井有大石頭覆蓋,陳仲明並未領勘溫泉井,在場人陳述意見後,在會勘紀錄記載「現場隱蔽無法實際勘查井位」,難認陳相伯是出於直接故意登載不實。陳仲明20110年間,委託不知情的人拿會勘紀錄向產發局申辦溫泉開發許可,自然難以認定有「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犯罪。

因事證不足,高院更一審認為無從依檢察官所提的各項證據入人於罪,一審判陳相伯、陳仲明有罪過於速斷,因此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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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仲明聲稱陽明山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本來就有溫泉,不是他特地挖掘。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陳仲明聲稱陽明山貴子坑鄉村俱樂部本來就有溫泉,不是他特地挖掘。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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