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讀大學的陳姓男子,民國108年就讀國立花蓮高中期間,因朝會3次未到被記3支警告,他不服向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均遭駁回,向花蓮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也被駁回,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上訴。北高行判決出爐,駁回上訴,陳男敗訴確定。
《中央社》報導,陳男就讀花蓮高中三年級時,因3次朝會升旗未到,被記警告3次,他不服提出申訴及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花蓮地院於109年3月間判決撤銷訴願決定,並由校方檢卷送請教育部重為適法決定。
教育部後來決定駁回,維持記警告處分,陳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審花蓮地院駁回,陳男不服提上訴,二審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日前駁回上訴,仍判陳男敗訴,全案確定。
二審判決指出,花蓮高中對陳男的警告決定,目的為促使他參與學校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重要集會,以達成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自律能力,並布達校園重要事項給學生知悉,提升學生防災知能。校方記學生警告,性質上只是對學生在校期間表現不當行為的註記,無涉陳男的學習權、受教權,屬於輕微干預,陳男的權利並未被侵害,原審判決駁回並無違誤,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