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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建置保安處分裁定審查規範 政院、司院明擬會銜通過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5月11日09:01 • 發布於 2022年05月11日09:01
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院會,擬通過修法會銜司法院共同提出,將建置各類型保安處分裁定審查程序規範,以完善正當法律程序。(資料照)
行政院長蘇貞昌明天主持院會,擬通過修法會銜司法院共同提出,將建置各類型保安處分裁定審查程序規範,以完善正當法律程序。(資料照)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司法院通過會銜行政院,修正「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施行法」修正草案,將建置各類型保安處分裁定審查程序規範,以完善正當法律程序,行政院已完成跨部會審議,預定提報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通過,由兩院會銜提出修法,送請立法院審議。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9號解釋,已就性侵害犯罪「刑後強制治療」處分的宣告及停止,指示應提供正當法律程序保障,考量保安處分相關裁定種類眾多,其中「監護制度」剛修正增加延長處分類型,司法院認為有綜整處理各相關程序的必要,因此除強制治療外,本次修正更將範圍擴及監護、禁戒、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各類型保安處分。

行政院明天召開的院會擬通過上述修法,由政院與司院會銜提出修法送請立院審議,這次修法將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之種類,依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而為區分,有拘束人身自由類型之處分,例如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執行原處分,及非拘束人身自由類型之處分,例如免除處分之執行、停止強制治療、付保護管束、因執行保安處分而免其刑之執行等。

檢察官聲請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以繕本通知受處分人;檢察官對於聲請許可延長監護、施以強制治療,或許可執行拘束人身自由處分,應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夠充分審慎裁定,但釋明正當事由者為例外,以兼顧受處分人之權益及社會安全維護。

草案也明定保障受處分人如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陳述時,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並準用輔佐人規定,使有親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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