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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大學長」偷拍女警如廁 警政署「SOP」竟違法被監院糾正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5月02日15:46 • 發布於 2023年05月02日15:46
監察委員表示,嘉義縣警察局某女主管如廁時遭偷拍案,經查,相關程序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對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提案,糾正警政署。(資料照)
監察委員表示,嘉義縣警察局某女主管如廁時遭偷拍案,經查,相關程序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對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提案,糾正警政署。(資料照)

〔記者楊丞彧/台北報導〕監察委員紀惠容與葉大華今(2)日透過新聞稿表示,嘉義縣警察局某女主管如廁時遭偷拍案,經查,相關程序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對此,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監委紀惠容、葉大華提案,糾正警政署,另案發後5日內迅速核准加害人退休,監委直指給人「鼓勵私下和解」、「家醜不外揚」之不良印象;被害人還遭黑函惡意不實檢控,名譽遭受嚴重傷害,將要求警政署與嘉義縣警察局檢討改進。

監委表示,嘉義縣警察局某女性主管2021年9月在警局如廁時,發現遭所屬陳姓警員竊錄。陳訴人認為,機關處理本件性騷擾事件涉有違失,向監察院陳訴。監察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通過由紀惠容、葉大華之糾正案及調查報告。

監委指出,依性騷擾防治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機關於知悉性騷擾或職場性騷擾事件後,無論被害人有無提起申訴或刑事告訴,均應主動調查並即時啟動糾正及補救機制。內政部警政署未落實上開規定,在其頒佈之「性騷擾作業程序」與函示,竟規定各警察機關處理性騷擾案件時,如被害人不提出申訴或告訴,僅將案件輸入管理系統即可結案;警察機關內部之職場性騷擾案件,則移由督察單位另案查處,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騷擾防治法相關規定,核有重大違失。

監委直指,嘉義縣警察局處理女警執職時遭偷拍,雖採取相關措施,然而,因被害人未提出申訴及告訴,遂依警政署函示,將全案交督察系統查處。然而,該局疏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理,無從於性別平等工作小組會議提案,尋求周妥之處理方式,又未依規定輸入警政婦幼案件管理系統,且在案發後5日內迅速核准加害人退休,予人「鼓勵私下和解」、「家醜不外揚」的不良印象,損害警察機關形象,確有疏失。

另監委提到,本案被害人與加害人長期擔服共同勤務,而加害人在該局任職近30年,因此案被調職並立即申請退休,致內部流言四起。該局雖有向同仁澄清,但仍遭不肖人員以黑函向警政署為惡意不實之檢控,嚴重傷害被害人名譽。警政署指派駐區督察調查陳訴人之前,未依規定先行研判該匿名檢舉是否挾怨報復或惡意中傷;於查明檢舉內容不實後,又未調查檢舉人之身分並予嚴懲,形同對陳訴人的二次傷害,且不足以遏止警察機關匿名檢控之歪風,有檢討之必要。

針對嘉義縣警察局將被害人調任非主管職務,調查報告指出,機關首長基於內部管理、領導統御及業務運作之需要,基於人事指揮監督權限,本得就所屬人員之職務為合理必要之調整,屬員並無要求調任主管職務之權利。該局於案發後,多方協助被害人調整職缺,基於機關用人及整體考量,決定將其由科長調任為同一陞遷序列之職,所為之調任處分並無違法或明顯之瑕疵,自應予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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