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消防局鳳翔分隊前年出勤時,遭到張男駕駛的聯結車撞翻,消防車翻覆釀隊員1死4傷。一審依過失致死罪,判張男2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法官考量張男與被害人調解成立,已賠償共計3400萬元,予以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高雄市消防局鳳翔分隊2020年2月13日晚間接獲通報,由芶姓消防員駕車,搭載馮姓小隊長與曾姓、郭姓、賴姓隊員出勤,卻在行經過埤路與鳳頂路交叉口時,遭到張男所駕駛的聯結車撞翻,消防車車頭幾乎全毀,坐在駕駛座後方車門邊的馮姓小隊長遭拋甩出車外,送醫搶救不治,另4名隊員則受輕重傷不等。
檢警調查,張男行經該處路口時,明明發現路口號誌燈由綠燈轉為黃,卻未禮讓消防車,貿然以時速78公里的速度超速闖越交岔路口,更超重載貨,釀成1死4傷,依過失致死罪將其偵結起訴。
一審高雄地院審理時,張男認有撞傷隊員,但辯稱並無過失致死責任,他過該交岔路口時被橋墩遮蔽視線,沒聽見消防車鳴笛聲,無法看到消防車駛入路口,且通過路口時有減速通行,認為沒有超速,何來過失?但法官不採信其說詞,依涉犯過失致死罪,判張男2年徒刑。
案經上訴,高雄高分院重新勘驗證據,法官考量張男於審判時改口認罪,且與被害人達成調解,逾3400萬的賠償金全數給付完畢,已為過失犯行付出代價,除1名被害人向法院請求從重量刑之外,其餘均未到庭表達意見,予以緩刑5年,須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法治教育課程6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