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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雲縣府依規定 張庭魁回鍋代理任期未滿鎮長職務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09日18:54 • 發布於 2022年06月09日18:54
北港鎮公所鎮長由縣府簡任秘書張庭魁(右)代理,民政處長張政國(中)主持監交儀式,原代理鎮長蕭美文(左)聘為祕書。(記者劉春生攝)
北港鎮公所鎮長由縣府簡任秘書張庭魁(右)代理,民政處長張政國(中)主持監交儀式,原代理鎮長蕭美文(左)聘為祕書。(記者劉春生攝)

記者劉春生/雲林報導

北港鎮公所前鎮長蕭永義因貪汙案經判刑遭解職,去年縣府派簡任秘書張庭魁代理,事後又改派蕭的胞姊蕭美文代理至今。因新修訂地方自治法公布實施,規定鄉鎮市長被解職不得派任近親代理,縣長張麗善依規定八日再度派張庭魁回鍋前往代理任期未滿鎮長職務,並由民政處長張政國監交述職,蕭美文即由張庭魁聘為秘書,襄助推動鎮政。

立法院係在五月間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案,新法規範,若直轄市長、縣市首長、鄉鎮市及村里長因案遭停職、解職時,上級政府不得派近親代理。修訂的「地方制度法」第五十七條、七十八條及八十二條修正案,明定「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及村(里)長因案停職或解職時,上級政府指派代理人員不得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的血親、三親等內的姻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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