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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食品包材大廠排廢氣 罰2千萬確定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12日01:09 • 發布於 2022年06月11日21:30
最高行政法院判三櫻企業敗訴。(資料照)
最高行政法院判三櫻企業敗訴。(資料照)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食品包裝材料大廠「三櫻企業」二○一八年因疑似短繳近億元空污費而遭聯合稽查,被發現未依規定把製程中產生的廢氣,收集至空污防制設備集中處理,偷排廢氣,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情節重大,環保署追繳短繳的空污費、中市環保局裁罰兩千萬元。三櫻興訟主張設備缺失從二○一二年就存在,應以當年舊法令只罰一百萬元,但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駁回所訴確定。

三櫻主張照舊法令 罰百萬

三櫻公司資本額四億六千萬元,旗下有二百八十位員工,二○一八年間環保署懷疑其自二一三年至一八年間,短報製程所需的原物料,藉以短繳空污費近億元,台中地檢署、環保局等人員前往聯合稽查,在廠外架設紅外線氣體成像儀及熱像儀,發現廢氣收集至廢氣焚化爐之前,設有九處未經核定的管道排放口。

稽查人員並以火焰離子偵測器,量測「廢氣揮發性有機物濃度(VOCs)」,發現數值介於六五.九九~八九一ppm間,已超標,認定三櫻偷排廢氣,違反空污法且情節重大,除追繳空污費,並裁處兩千萬元罰鍰,限期改善。

三櫻不服,打行政訴訟抗罰,主張二○一二年耗費五千萬建置「VOCs空氣污染防制處理設備」,為免設備壓力過大造成廢氣洩露,故規劃九個緊急排放口,可能因風門年久失修,或操作失誤而排出廢氣,並非偷排;未登記的排放口在二○一二年就已存在,應依當年的法律裁罰,最高上限為一百萬元,但中市府以二○一八年修正後的空污法開出兩千萬元罰單,顯然有誤,應予撤銷。

最高行審理後認為,三櫻是因未依操作許可證核定的內容排放廢氣而遭開罰,與二○一二年未登記九個排放口是兩回事,無舊法適用問題;排放廢氣對環境及空氣品質危害甚鉅,環保局裁處最高罰鍰二千萬元,判三櫻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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