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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台新銀前理專A錢 遭金管會罰800萬元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3年06月08日09:47 • 發布於 2023年06月08日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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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旗下台新銀行今天遭金管會罰款800萬元,主要是前理專以保證獲利方式,向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後自行調度資金無法彌補缺口,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涉及九名客戶,金額1,617萬元,遭金管會開罰。

以下為金管會新聞稿內容

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行前理財專員蘇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方式向客戶(下稱A群客戶)銷售金融商品,為履行其獲利承諾,於自行資金調度無法彌補缺口後,以協助其他客戶(下稱B群客戶)投資金融商品或繳納續期保費為由,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受影響B群客戶數9人,所涉金額1,617萬元;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二)經核該行有下列缺失事項:

1、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蘇員於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惟該行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之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於上述蘇員異常行為,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之異常態樣,俾利該行得以即時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2、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該行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之行為規範,惟本案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之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該行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之督導管理。

3、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該行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惟該行案關單位就隨蘇員移轉之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四、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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