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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更新】郭台銘連署站涉「花錢買個資」 士檢第二波搜索2被告交保

太報

更新於 2023年10月27日00:33 • 發布於 2023年10月26日13:53 • 呂志明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出席板橋雲林同鄉會。陳品佑攝
鴻海創辦人郭台銘出席板橋雲林同鄉會。陳品佑攝

士林地檢署偵辦雙北有人「花錢買個資」協助郭台銘衝連署案,今(10/26)發動第二波偵蒐行動,前往嘉義等2處地點執行搜索,時傳喚2名被告及4名證人到案釐清案情,經檢察官訊問後,認為其中1名楊姓被告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諭令10萬交保,另1名羅姓被告30萬元交保,其餘4名證人訊後已請回。

根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對連署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使其為特定被連署人連署或不為連署。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

士林地檢署日前接獲線報,郭台銘的連署站疑似有人花錢買個資想要衝高連署書數量,日前指揮台北市刑警大隊等司法警察約談上百人,訊問第一層被告後,依其供述內容即刻向上溯源,因而連續幾天先後查獲至第四層共犯。

經過檢察官複訊後,認為1名沈姓女子,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向法院聲請收押禁見獲准,北投溫泉大亨陳仲明300萬元交保,其餘5名被告各以1.5萬至10萬元不等交保。

檢警在勾稽相關資料於今日發動第二波偵蒐行動,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嘉義等2處地點執行搜索,並約談2名被告、4名證人,其中1名楊姓被告以涉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令10萬元交保,另1名羅姓被告30萬元交保,至於4名證人經訊問後請回。

19:09 出版

21:53 更新(強制處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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