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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爸爸過世竟多出一個「長女」 女兒打官司求「註銷」敗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09日22:58 • 發布於 2022年09月09日21:39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海月」提出的證據,不能排除「美娟」存在的可能性,判決註銷「美娟」戶籍之聲明敗訴。(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海月」提出的證據,不能排除「美娟」存在的可能性,判決註銷「美娟」戶籍之聲明敗訴。(資料照)

首次上稿 00:03更新時間 05:39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一名老榮民前年過世,長女「海月」(化名)赫然發現戶籍另有一名長女「美娟」(化名),70年來行蹤不明,「海月」向戶政事務所主張她就是「美娟」,要求註銷「美娟」戶籍被拒,向法院聲請宣告「美娟」死亡也3度被駁回。她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告,法官認為,兩人生日、父母親與祖母雖然完全一樣,但「海月」提出的證據仍無法證明是同一人,不能排除另有「美娟」的存在,判決她敗訴。

判決書指出,「海月」主張,她辦理父親遺產繼承登記時,竟發現戶籍「戶內人口」有長女「美娟」,她主張「美娟」就是她自己,要求戶政所註銷「美娟」被拒絕,再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民事訴訟,聲請宣告「美娟」死亡。

不過,從台北地院到最高法院都認為,民法雖規定失蹤滿7年後得聲請宣告死亡,但「海月」主張她與「美娟」是同一人,「美娟」顯然沒有失蹤或生死不明,駁回訴訟確定。

至於「美娟」戶籍是否應註銷,法官指出,應另循行政訴訟解決,「海月」於是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控告戶政所。

「海月」主張,她於國共內戰時誕生於中國杭州,國民政府撤退來台,她與祖母等軍眷先搭船到台灣,由祖母當戶長,於1949年9月申報「美娟」遷入,之後,服役於空軍的父親搭飛機來台,祖母又於1950年1月申報「海月」遷入。

海月主張,「海月」、「美娟」兩人的戶籍資料包括生日、祖母、父母親等完全一樣,但戶籍資料又記載,1952年5月,「美娟」因「非本籍人口遷出行蹤不明,經調查二次以上不在」,也就是「美娟」這70年來「行蹤不明」,但實際上「美娟」就是她,她聲明註銷「美娟」,或「美娟」更正為「海月」。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籍法施行細則規定,更正戶籍登記,應嚴格要求證明文件必須具「相當確實」的證據力,以擔保真實與正確,「美娟」與「海月」同一戶籍,生日、父母親完全相同,但尚無法排除確有「美娟」存在的可能性,例如雙胞胎。

另外,「海月」提出父親的家書,也沒有提及「美娟」與「海月」是同一人。

法官說,此案重要關係人,也就是「海月」的祖母、父親都已亡故,無法說明當時遷出遷入狀況,「海月」提出的證據不能證實「美娟」就是她,據此駁回「海月」之訴,可上訴。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海月」提出的證據不能排除「美娟」存在的可能性,判決註銷「美娟」戶籍之聲明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海月」提出的證據不能排除「美娟」存在的可能性,判決註銷「美娟」戶籍之聲明敗訴。示意圖。(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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