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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見麵包過期1天仍花13元買 蒐證告店家竟勝訴獲賠4位數

鏡新聞

更新於 04月17日13:48 • 發布於 04月17日13:48 • 鏡新聞
中國一名男子明知麵包過期還是購買,事後還提告店家退費求償勝訴。(示意圖,photoAC)
中國一名男子明知麵包過期還是購買,事後還提告店家退費求償勝訴。(示意圖,photoAC)

中國廣州一名男子於2023年間在當地某日常用品店購物,發現一個麵包過期仍花人民幣3元(約新台幣13元)買下,但事後卻向店家提告索賠,男子雖未吃下肚,但當地法院認定店家未將過期商品下架,已違反《食品安全法》,因此判決店家除退費,也須支付賠償金人民幣1,000元(約新台幣4,483元)。

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判決書指出,男子於2023年5月6日到該店家消費,明知麵包過期一天仍決定花人民幣3元(約新台幣13元)買下,雖未吃下肚造成身體不適,也是自己主動購買,但事後卻還是將店家告上法院。

男子向法院提交相關物證,包括當日支付憑證、購物視頻、在店家貨架上所拍攝的麵包外包裝信息,以及結帳付款的購物過程,除要求店家退費、賠償人民幣1,000元(約新台幣4,483元),甚至請求賠禮道歉。

法院指出,依當地法律規定,生產者、經營者禁止竄改虛假的產品生產日期、保存日期,同時也不能生產或販售不符合上述等違反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若發現有相關違法情事,可向生產者或經營者要求支付售價10倍或損失3倍的賠償金,金額最低為人民幣1,000元(約新台幣4,483元)。

法院認定店家在貨架上販售已過期的食品,確實已違反《食品安全法》,應負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此判處店家退款人民幣3元(約新台幣13元),以及賠償人民幣1,000元(約新台幣4,483元);至於賠禮道歉部分,法官表示男子明知麵包過期仍購買,且未食用,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人格權受到侵害,予以駁回賠禮道歉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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