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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憲兵士官長拒酒測無照駕駛155次「被退伍」 槓上陸軍司令部輸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2月10日23:59 • 戴志揚

彰化憲兵隊一名一等士官長外宿期間開車遭攔檢拒絕接受酒測,遭罰18萬並吊銷駕照。但事後他無照駕車進出營區155次,被記1大過、1小過考績也遭列丙上,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後勒令退伍。士官長認為單位未考量其功績工過相抵,向行政法院提出訴願,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憲兵指揮部用法無誤,將其駁回。

根據判決書,彰化憲兵隊一名一等士官長,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6時30分外宿期間,因為警欄檢後拒絕實施酒測,遭罰新臺幣18萬元、吊銷駕駛執照,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但該名官長駕照遭吊銷後,卻於108年10月30日至109年8月24日止無照駕車進出營區155次,兩項違法行為遭到記兩大過處分。事後203指揮部評列其品德項目績等為丙上,決議考核原告不適服現役退伍,自110年3月1日零時生效。但士官長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

士官長出庭時主張,他休假期間駕駛自己車輛發生拒絕酒測事件,同日返營接受酒測,數值為零,顯見並未酒駕,但部隊直接記過,又將他考績打為丙上強迫他不適服現役要求退伍,未考量降階、降級等懲罰種類,違反比例原則。

但法官認定,憲兵指揮部提出的110年1月考核報告2份均記載有考核目的、考核情形(包括個人背景、部隊表現)、綜合研析、處置建議、四大層面(包括個人平日生活考核、對任務賦予及工作態度、受懲罰或事實發生所生影響、其他佐證事項)等項目,人評會、再審議人評會,是聽取士官長及其單位主官綜合考評前開各事項後,決議評鑑原告不適服現役,才做出原處分,難認有基於不完整資訊而為決議。  

因此法官認為,士官長所訴均不足採信。陸軍司令部對士官長判定不適服現役退伍處分,用法俱無違誤,士官長訴願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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