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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1320萬買「10年」屋才知是30年爛尾樓改建 法官:交易撤銷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9月10日13:15 • 發布於 09月10日13:02
圖為王男購買的房子,外表11年前續建翻新,房價1320萬元,他認為,房屋主結構已有30年,沒有此價值。(翻攝自google earth)
圖為王男購買的房子,外表11年前續建翻新,房價1320萬元,他認為,房屋主結構已有30年,沒有此價值。(翻攝自google earth)

〔記者顏宏駿/彰化報導〕彰化縣王男看房地產廣告「輕屋齡10年」透天中古屋,花1320萬在和美核心商圈附近買到一棟中古屋,豈料搬進去後,鄰居告知「這是爛尾樓改建,屋齡已有30年」。後來證實是1992年起建,因故停工,曾經荒廢11年,2012年間由另一建設公司取得產權,續建完成,王男認為房屋仲介公司利用資訊不等,誆騙他這是「輕屋齡」的中古屋,以致他花高價買到30年屋齡的房子,他向彰化地院請求撤銷交易。仲介公司則表示,對於交易物件的屋齡計算,房地產實務都以「房屋使用執照取得時間為準」,他們並沒有詐騙。

但法官認為,該建物荒廢多年後又續建,就難以用一般使用執照取得時間之標準論斷,「屋齡」實際影響建物的安全及貸款成數,且有衍生其他修繕費用及潛在成本之可能,因此判決屋主勝訴,仲介公司應撤銷此交易。

這棟中古屋位於和美鎮麥當勞商圈,地坪有40坪,樓高4層,含車庫。去年8月底屋主王男從某房地產仲介公司的廣告看到此物件,廣告標榜「輕屋齡10年」,他非常鍾意,雙方約定1320萬元成交,10月簽約,先付簽約款132萬元,尾款分3期還清。王男一家人12月搬入,街坊鄰居說「這是爛尾樓改建」。

王男調出2009該屋之街景圖,呈現鋼筋混凝土粗胚外觀,進一步追查發現,其最初肇建於1992年,後續因故未完工,一直到2012年才由另一家建設公司取得產權,重新申請建照、使用執照,房子主結構已存續達30年之久。

他認為,仲介公司在取得物件時應清楚知道該房屋的來歷,明知建物是爛尾樓續建,竟利用資訊不對等地位,隱瞞交易重要資訊,甚至誆稱系爭建物係10年「輕屋齡」建物,所為應屬詐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應返還全部買賣價金。

仲介公司表示,對於屋齡的認定,實務上採「使用執照取得時間」,當初建設公司續建時會對建物結構進行強度審查以確保安全,系爭建物依建管法規完成續建後,按理並無安全疑慮。房屋續建實屬平常,原告僅憑主觀感受妄稱系爭建物係荒廢多年之爛尾樓,沒有依據。

審理的法官表示,計算屋齡於不動產交易實務,原則上以領得使用執照時間起算,該屋的仲介取得資料顯示係10年的房子,並無不對,因此不存在詐欺之行為。

法官指出,「屋齡」實際影響建物安全及貸款成數,且有衍生其他修繕費用及潛在成本之可能,該屋起建的情況較為特別,當初主結構已經完成,卻因其他因素未整體興建完成,荒廢多年後又續建完成,這就難以用「使用執照取得」之標準認定屋齡。

法官指出,考量行政院頒定房屋一般使用年時為50年,此房屋已存在30年,又兩造簽約時,被告也未向原告揭露此訊息,致使原告最初想像的「輕屋齡10年」有相當的落差,而此「誤認」在一般社會交易上應認是重要事項,原告無法解決房子已存在30年之事實,此應認原告對於系爭不動產物之性質之認識錯誤,在交易上已達「得撤銷」意思的程度,故被告應允許原告得撤銷此交易。

王男購買的物件(紅框)屋齡11年,附近的房子近年成交的都是近30年,價格較為便宜。(記者顏宏駿翻攝自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網路)
王男購買的物件(紅框)屋齡11年,附近的房子近年成交的都是近30年,價格較為便宜。(記者顏宏駿翻攝自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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