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張姓女子與劉姓女子為鄰居,長期不睦,劉女指控張女在兩年前涉嫌二度潑水及潑熱水,導致她滑倒、燙傷,提告傷害,提供張女潑水的兩段影片,不過一、二審勘驗影片後,認為劉女拍攝位置距離張女有2公尺以上、拍攝時也很鎮定,認定事證不足,判張女無罪。
判決指出,劉姓女子長期與鄰居張女過去因界址、施工問題,勢成水火,劉女指控在2020年3月底,張女先在住家窗戶潑灑大量穢水,造成她滑倒受傷,同年月4月中旬,又潑灑滾燙熱水,導致她左前臂、兩側大腿、雙膝都受傷,涉有過失傷害、 傷害罪,還提供兩段張女潑水的影片佐證。
張女否認犯行,辯稱是裝冷氣沖水,以及蚊子多灑熱水驅趕,還說根本沒看到劉女。
一審法官勘驗影片發現,兩段影片分別為8秒、7秒,過程中劉女都鎮靜蒐證、無慌亂情形,且與張女也無任何對話。
另外劉女在影片中蒐證的距離,至少距離張女有2公尺以上,顯見張女並非要朝潑灑,另外傳喚到場處理的警員作證,警員也說,到場時,沒看到劉女身上有傷,劉女也說,不知道自己有無受傷,認定全案事證不足,判張女無罪。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仍採相同認定,認為根據卷證,無法證明張女涉嫌過失傷害、傷害罪,駁回檢方上訴,仍判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