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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雙子星案收賄 賴素如更一審改判7年6月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04月15日02:13 • 發布於 2020年04月15日02:08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被控2011年利用市議員職權,向太極雙星團隊索賄1500萬元、並收前金100萬元,護航太極雙星取得雙子星大樓開發案。賴女所涉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部分,最高法院維持一、二審見解,判她無罪,被控職務上收賄罪部分,二審判9年徒刑,最高法院後來撤銷、發回更審;高等法院今改判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100萬犯罪所得沒收。

本案重傷國民黨形象,當時的總統馬英九說「我身為黨主席,責無旁貸,我要向全體黨員與全體國人道歉。」;賴素如2014年再投入市議員選舉,結果低票落選。

雙子星大樓聯合開發案總開發經費700億元,2007年起辦理招標。檢方控太極雙星金主程宏道、顧問賈二慶透過白手套彭建銘找上賴素如,希望賴利用議員職權,主張讓私地主享有優先投資權,護航太極雙星得標。賴女原開價1500萬元,被砍價至1000萬元,並分「1、3、6」三階段付現,2011年11月彭面交100萬元給賴,賴提案通過私地主享優先投資權的但書,豈料協商後卻遭刪除,程拒再付錢。

2012年10月,太極雙星仍如願得標,當時各界質疑有弊,賴見苗頭不對,同年11月19日將100萬元前金退給彭。檢調偵辦後,彭認罪供出轉交賄款給賴細節,檢方依收賄罪、隱匿貪污所得及財產來源不明3罪起訴賴。

最高法院指出,二審判決認定賴素如與彭建銘達成期約1千萬元賄賂的合意的時間(2011年11月24日下午3時)及地點(賴素如在台北市議會的議員研究室),與一審判決所認定的時間(同年月24日上午)及地點(賴素如所開設的九品法律事務所)不同,而二審自行認定的時、地,攸關本件期約賄賂犯罪事實認定,但二審未提示證據調查,使賴女無法辯論防禦,剝奪賴素如的訴訟程序權。

最高法院質疑,二審判決認定彭建銘是以「一手在胸前比一圓弧形,另一手以手勢比1」的動作向賴素如示意以1千萬元期約賄賂,她同意,但彭當時沒有口頭或其他方式向賴女說明手勢的意義,賴素如怎麼就知道意思、還「微笑」表示同意?而這簡單的手勢比劃,怎能與賴素如達成三階段付款,且認可第一階段100萬,第二階段300萬元,第三階段600萬元?

賴素如在更一審時表示,彭建銘證詞反覆,而檢察官是片面選擇通聯譯文,對她有利的部分視而不見,當初是彭帶著賈來議會辦公室陳情,沒有提到1500萬(5個議員各300萬)的事。賴女稱,2011年11月24日早上她陪同馬英九到國父紀念館向國父遺像致意,絕無因為「笑笑」就同意收賄;她認為這起案件是彭假借她名義想向程宏道拿錢,彭遭檢察官質疑恐涉詐欺未遂後,才指她收賄。

不過高院更一審仍認定賴女收賄,改判她7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4年,100萬不法所得與孳息也要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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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涉雙子星弊案,涉訟已7年。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台北市前議員賴素如涉雙子星弊案,涉訟已7年。資料照片。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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