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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男房仲為情刺殺運將遭求償 判賠26萬元確定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6月28日04:45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8日電)于姓男房仲愛慕江姓女同事,獲悉江女遭林姓計程車運將騷擾,持刀刺殺林男致死。運將家屬提告求償,一審判于男賠16萬多元。二審今天判再賠10萬元,共計須賠26萬多元確定。

于姓男房仲民國109年4月間在台北巿萬華區持藍波刀刺傷林姓運將,林男同年7月間拔管後過世。檢警原以為是隨機殺人案件,但北檢偵辦後,查出于男因愛慕江女,聽江女說遭林男騷擾,趁機在林男計程車上裝設GPS追蹤器後殺人,檢察官依殺人、妨害秘密罪嫌起訴2人。

一審認定,于男持刀攻擊行為與運將住院期間引發病症最終死亡,不具相當因果關係,依殺人未遂、妨害秘密罪,判處于男9年8月徒刑;江女被依妨害秘密罪遭判刑8月。

二審仍判于男9年8月徒刑,江女8月徒刑,並宣告江女緩刑2年。江女未上訴確定。于男不服,提起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

民事部分,運將家屬提告主張,于男行為造成林男死亡,除了殯葬費、醫療費、看護費等,還應賠林男父母、讀國中的兒子、讀國小的女兒各數百萬元不等扶養費,以及應賠精神慰撫金。

一審考量,林男死亡與于男攻擊無因果關係,家屬扶養費、精神慰撫金請求部分駁回,于男需賠醫療費、看護費等共新台幣26萬8203元,經扣除已給付的10萬元,判須賠16萬8203元。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合議庭考量,于男於林男住院期間交付10萬元部分,于男在二審庭上表示無須抵扣法院所判決賠償金,因此今天判于男須再給付10萬元,使金額達26萬8203元,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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