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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魏應充罰金刑定10年 扣已執行7年「不想入獄要繳109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10月07日07:04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7日03:27

頂新前董事長魏應充因混油案數度入獄,最高法院7月再判魏9年2月定讞,包括4年10月不得易科罰金需入獄、4年4月得易科罰金;台中高分檢就魏先前、這次得易科罰金一共82罪聲請定應執行刑,台中高分院裁定應執行10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但需扣除已執行完畢的7年,等同魏要繳109萬5000元罰金,可抗告。

全案緣於頂新製油前總經理陳茂嘉去越南訪廠,發現大幸福公司原料不合格,在經營決策會議中報告「品質無法掌握」,魏應充知悉竟裁示繼續合作生產,法院認定明知劣油卻採購,違反食安法;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判魏9年2月,其中4年10月不得易科、4年4月得易,最高法院7月29日駁回定讞。

台中高分檢9月中就魏應充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稅捐稽徵法得易科罰金部分,包括先前確定的63罪判7年,和7月定讞的19罪判4年4月,一共82罪向台中高分院聲請定應執行刑。

魏應充表示意見時說,他是以「食」起家的台灣實業家,希望以能力回饋社會,因此魏氏兄弟於2015年設立「頂新和德基金」捐助30億元投入社會公益、飲食發展,旗下另有多個基金會,另近期出版初心公益足跡手冊有摘要說明他身體力行參與公益活動。

魏認為,因相關案確定2次入監服刑,過程中部分得易科罰金案件依法繳納鉅額款項,可證明他身心靈已接受相當懲罰,對財產刑、自由刑都積極面對,或法務部二度准予提前假釋,認為定應執行刑應以7至8年合理,請求准予較低刑度讓他早歸社會,繼續做公益。

台中高分院裁定指出,魏應充犯食安法、稅捐稽徵法等63罪,已裁定應執行刑7年確定,其餘19罪定應執行刑4年4月確定,衡酌魏逃漏稅影響國家財政,販賣假冒食品害無辜消費者對食安產生疑慮恐慌,打擊民眾對食安的信心。

台中高分院審酌,魏犯的數罪多屬個別相同犯罪類型,併合處罰其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實現刑罰經濟功能,以及數罪對法益侵害無特別加重必要等綜合判斷,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得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

台中高分院指出,魏犯其中62罪已執行完畢,雖和其餘19個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執行時應再予扣除;若檢方未抗告確定,定應執行刑10年扣除魏已執行的7年,剩下3年部分得易科,換算魏應繳109萬5000元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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