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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消費券要繳學費 無良父偷領花用!悲情男不養老爸准了

中時新聞網

發布於 03月25日23:48 • 尹維源

苗栗一名何姓男子,出生後就由祖父母扶養,母親不在身邊,父親也鮮少出現,在他2歲時,父母因為討論離婚,父親駕車載母親途中發生爭吵,導致發生重大車禍,母親因而離家,後來父親還偷領他要拿來繳學費的消費券花用,何男不滿父親未盡扶養責任,因而訴請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何男主張,父親不僅從未支付家庭生活費,也未支付他的教育費用,祖父母去世後,他就輾轉寄人籬下,父親也都未予以聞問,甚至還設法欺騙他,將祖父遺留的摩托車騙走使用。

後來政府發放消費券時,當時他還未成年,必須與父母一同前往戶籍地領取,在母親陪同下,前往郵局要領取時,卻發現消費券已被父親領取,他告知父親消費券需作為當期學費使用,父親雖然承諾歸還,但此後卻再也無法聯繫。

多年後,他才接獲父親來電說要借錢,後來又在2020年接獲警局來電告知,父親因為竊盜罪被起訴,父親無正當理由就未曾扶養過他,而且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何男父親現年60歲,無謀生能力,名下亦無其他財產,法院依職權查詢何父前科資料,顯示有多起詐欺、竊盜、侵占前科,以其現有的財產,已不能維持生活,自有受扶養之權利,何男現在已經成年,應對其父親負扶養之義務。

法官考量,何父從未給付何男的扶養費用,也未承擔對何男的保護教養責任,足認無正當理由對何男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民法第1118條之1 第2項所稱情節重大之程度,若由何男負擔扶養義務,明顯有失公平。日前依法宣判,何男請求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實屬有據,應予准許。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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