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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114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

澎湖時報

更新於 03月18日13:01 • 發布於 03月18日22:00
114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
114年度後備軍人與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受理申請

(本報訊)114年度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第4、5款暨儘後召集第4款,自4月1日起受理申請。

依兵役法、兵役法施行法、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召集規則、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緩召逐次與儘後召集處理規定、役政單位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戶籍資料管理規定,後備軍人召集可依條件分別申請緩召或儘召。

緩召4款申請條件:

一、申請人須為「負家庭生計主要責任」,有受撫養人,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無其他兄弟姊妹負擔家庭生計。〈二〉兄弟姊妹,均在營服役。〈三〉兄弟姊妹,均未滿20歲。〈四〉經核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須具前項條件之一,且其家屬均在60歲以上或20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前項所述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一〉直系血親。〈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三〉兄弟姊妹〈以得予緩召者年滿18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

緩召5款申請條件:一、無兄弟姊妹。二、生〈養〉父或母已年逾60歲或死亡。三、限制:〈一〉父母俱亡者,不得申請。〈二〉本人若為養子女,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者為限。

儘召4款申請條件:兄弟姊妹中已有半數以上在營服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視同兄弟姊妹:一、由生父認領和或撫養之非婚生子,經戶籍登記有案者。二、以依民法辦理收養,並經戶籍登記有案者。

緩召申請至4月30日止,儘召申請至5月31日止;符合申請條件者,請把握時效,逕向各鄉市公所役政單位辦理。114年度申請公告內容請至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全球資訊網網站參閱,洽詢電話:澎湖縣後備指揮部06-9263160周至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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