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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普悠瑪翻車釀18死 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判4年半

華視新聞

更新於 2021年10月18日04:13 • 發布於 2021年10月18日03:37 • 華視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在2018年10月21日於宜蘭新馬站出軌翻覆。(資料照片)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在2018年10月21日於宜蘭新馬站出軌翻覆。(資料照片)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在2018年10月21日於宜蘭新馬站出軌翻覆,列車上一共366人,其中有18人不幸罹難、215人輕重傷。對此,宜蘭地方法院今(18)日上午11時進行宣判,司機員尤振仲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半,時任台鐵機務處柳姓副處長、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司機員尤振仲過失致死判4年半 宜蘭地院說明

宜蘭地院表示,尤振仲誤以為ATP系統故障,自行將ATP系統關閉,使事故列車失去ATP系統之自動防護控制車速之功能,又疏未注意限制速度,以約140公里之時速超速行駛,導致列車進入彎道後隨即出軌翻覆,造成18名乘客因此死亡、6名乘客則因此受有重傷害、110名乘客受有普通傷害。本案事故列車發生多人死傷之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過失犯行,堪以認定。

針對量刑部分,宜蘭地院說明,被告為台灣鐵路管理局之司機員,於從事鐵路駕駛業務時,應負高度之注意程度,以避免高乘載交通運輸工具搭乘旅客之生命、身體及財產遭遇不可預測之危險,竟因前述嚴重疏失,造成18位被害人死亡,共116位被害人受有(重)傷害(另有傷者未提出告訴)。往生被害人家屬遭受家庭成員驟然離世,椎心之痛與遺憾永難平復與彌補,受傷之被害人則承受身心痛苦與折磨,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實屬重大,又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尤振仲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品行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4年6月。

時任台鐵機務處副處長、綜合調度所所長判無罪 

另外,宜蘭地院指出,時任台鐵局機務處柳姓副處長,疏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驗測試程序,致普悠瑪電聯車(包括本案事故列車)於檢驗測試程序中,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即投入營運,而有過失,而未將「ATP遠端監視系統」列入檢查、測試項目,尚難逕認為被告柳姓副處長之過失。

宜蘭地院說,時任台鐵局綜合調度所吳姓所長,自普悠瑪電聯車自檢驗與驗收,迄投入營運以來,均疏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而有過失,然被告於普悠瑪電聯車採購案所負責之部分,僅係於列車試運轉階段負責調配車輛行車調度,並未參與「整備測試」,自難認其有未察知ATP遠端監視系統未作動之過失。本案列車係因司機恣意關閉ATP系統,復超速行駛,嚴重違反列車運轉之操作程序,致列車出軌翻覆、乘客死傷之結果,此與兩人之行為顯無相當因果關係存在,因此判兩人均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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