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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撞壞珊瑚礁…貨輪僅判賠65萬 墾管處要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13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3日21:30
「巨龍號」雜貨輪當時擱淺溪仔口,造成當地珊瑚礁重創全毀。(墾管處提供)
「巨龍號」雜貨輪當時擱淺溪仔口,造成當地珊瑚礁重創全毀。(墾管處提供)

〔記者蔡宗憲/屏東報導〕台灣籍「巨龍號」雜貨輪,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一時許,行經屏東縣滿州鄉外海時,因船員有航行上過失而偏離航道,導致該輪擱淺於滿洲鄉溪仔口外海○.五海浬處,貨輪公司直到隔年七月間才移除船體,造成案發地點海底硬珊瑚礁達三七七平方公尺毀損,管理單位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簡稱墾管處),求償五七九萬一八五一元,法院因「海商法」規定賠償金額上限,僅判賠六十五萬二九六七元,墾管處認為金額差距過大,且珊瑚復原需十五年,將再提上訴。

珊瑚復原需15年

以市場行情求償579萬餘元

這起墾丁首起「撞壞珊瑚礁」損害賠償事件,主要是當時巨龍輪未妥善製作航行計畫,疏於防範致偏離航線,危機意識不足,風險評估有待加強,案發時海象並非極端惡劣天候,被法院認定顯然有船舶操作航行上過失,當時雖未像早年「阿瑪斯」號大量漏油造成長時間生態浩劫,但兩百九十噸大船擱淺碰撞仍重創當地珊瑚礁。

墾管處表示,求償五百多萬元並非漫天喊價,依據案發地點硬珊瑚原覆蓋率平均值百分之三十.六三計算,撞擊後導致全部受損需賠償該處一一三.一平方公尺毀損範圍,國際類似案件「埃及紅海珊瑚案」賠償標準,以每年每平方公尺一百二十美元求償合於市場行情,而珊瑚礁復育以十五年時間計算,即應賠償五七九萬一八五一元。

不過「巨龍號」公司認為「海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有賠償責任金額限制,法院最終認為,於六十五萬二九六七元範圍內負損害賠償責任,可上訴。

貨輪公司提「海商法」

認有賠償責任金額限制

對於法院判決,墾管處副處長許書國指出,本案為「墾丁國家公園珊瑚直接受損的第一件求償案例」,案發當天海況良好,因船隻航行操作不當造成擱淺,使周邊海底珊瑚受損,珊瑚是園區重要海洋資源,因此提起求償訴訟,法院判賠金額與墾管處估算求償的珊瑚受損金額差距太大,將與委請律師研議後提起上訴。

許書國強調,墾管處今年已委請中研院做園區海域珊瑚調查,該區列為觀察測站及調查區域,調查結果要年底才完成,會持續觀測關注該區珊瑚資源的復原狀況。

「巨龍號」雜貨輪當時擱淺溪仔口,造成當地珊瑚礁重創全毀。(墾管處提供)
「巨龍號」雜貨輪當時擱淺溪仔口,造成當地珊瑚礁重創全毀。(墾管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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