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漆工李昆霖五年前工作時喝酒被告誡,不滿工資短少2千元,在中市東家油漆行縱火,造成何姓老闆的父親及伯父慘死,何的阿公被火燒傷,在案發後18日死亡,前審皆判死刑,但台中高分院更二審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台中高分檢檢察官認原判決違背法令,認李昆霖所犯是最嚴重情節的犯罪,應判死刑,因此上訴第三審。
台中高分檢發言人主任檢察官吳萃芳表示,本案一審、二審、更一審均認定李昆霖在案發時持點燃之香菸,在死者3人連棟透天住處堆放油漆工程易燃物之騎樓點火延燒犯行,罪證明確,屬最嚴重情節之犯罪。
被告行為時精神正常,僅人格違常,非身心障礙者公約中之身心障礙者,無刑罰減輕的理由。依據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對被告之補充鑑定報告、鑑定證人洪崇傑醫師證述,被告僅有「酒精使用疾患」以及「反社會人格型障礙症(反社會人格違常) 」。
然反社會人格違常屬於「人格障礙」中之「B類人格障礙」之一種,在精神醫學上,反社會人格違常尚未達精神疾病之一種,其於精神病理學中如其行為相關狀況,尚非違背其自由意志無法自我控制之狀況,難以依據精神醫學之層面之認定將其歸類為身心障礙者,自非身心障礙者公約中之身心障礙者,無刑罰減輕之事由,原判決對此亦不否認。尤其被告於犯罪時行走及逃匿過程正常、犯罪後對於犯罪時之記憶,陳述清晰,且逐一為不實的辯解,否認犯行,然原判決卻認為有教化可能,未說明認定依據,自有理由不備之違法。
原判決誤解公政公約所指得判死刑之要件,被告犯行屬公政公約所指得判死刑之案件,且情節重大,再犯率高,應判死刑,以達社會防衛之刑事處罰制度需求。
檢察官認為,被告所為之犯罪屬對社會秩序嚴重危害之極嚴重之犯罪,其人格違常、反社會性高,再犯率高,已經成為社會安全的嚴重威脅,為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多數人的公共安全,有永久將之驅離社會的必要,應諭知死刑,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然更二審漠視被告迄今仍否認犯罪,無任何悔意,僅判無期徒刑,理由矛盾違法。因此依法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