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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

法院判決回復產權 准退契稅

經濟日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21日19:10 • 發布於 2021年10月21日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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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買房發生糾紛,房屋產權被法院判給原賣家,彰化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在交易不成立的情況下,原先買家已經白白繳納的契稅,可以申請退還。

稅務局表示,近日遇到一件個案,當事人原先購置建物一棟,而且也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後來卻與賣家起了糾紛、鬧上法院,最終法官判定,要求地政機關把產權恢復到原所有權人的名下,希望可以退還先前繳納的契稅。

對於房屋的移轉,稅務局指出,一般而言,在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可以直接撤回契稅申報並退稅;但如果已經繳清契稅,又完成產權移轉登記了,原則上就不能撤回申報及退稅。

但是在本件個案當中,稅務局表示,由於是所有權移轉的行為不成立,讓整個交易自始無效,故原本買家申報繳納的契稅,也因而無效,稽徵機關應准予退還原繳納契稅。稅務局表示,包括依法院判決書、和解筆錄或調解筆錄,辦理「回復」所有權登記的情形,都可以無痛退還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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