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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在美國、加拿大,千萬不要隨意挑戰警察的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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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於 2019年07月29日07:37 • 彭孟嫻 Jessica / 海外法律人的生活觀點

「在加拿大,依法執勤的警察,是公權力的象徵。」

這樣的說法,我相信多數法治國家的民眾都聽過,也大都有這樣的基本認知。

然而,也正如同在各國都會出現的爭議性社會事件──在加拿大,儘管多數民眾都了解這點,但個案上警方執法是否過當、少數員警是否濫權等議題,輿論經常有著爭議;同時間,也必然有部分民眾,選擇輕視甚至無視警政人員的指令。

在 2013 年的加拿大多倫多,就曾經出現過這樣一個舉國譁然的社會事件:數位警察持槍,喝令一名 18 歲青少年,自公共街車(streetcar)上下車就逮──因為那位青少年的手上,正持著一把蝴蝶刀威脅乘客、並將他們驅趕下車。但是,該名青少年卻不願配合,並持刀與警方對峙。

緊接著發生的事情是:當中一名 30 歲的警察,朝那名青少年射擊一共 9 發子彈── 3 發命中造成對方倒地後,又開了 6 槍。最後該名青少年送醫後不治身亡。

一名 30 歲的警察,朝那名青少年射擊一共 9 發子彈── 3 發命中造成對方倒地後,又開了 6 槍。最後該名青少年送醫後不治身亡。圖/截自 National Post@Youtube

事發之後,由於案發全程均被車上的監視器錄影拍下,經媒體披露後(監視器影片媒體發布版本,警語:內有引人不適之高度暴力內容,請斟酌點選並避免未成年人觀看),在加拿大全國造成輿論譁然──不少多倫多民眾走上街頭抗議、市長亦出面道歉。但根據加國媒體相關報導,多數民眾都認為員警執法過當(嫌犯倒地後多開 6 槍),但認同警方開槍制止持刀嫌犯的舉動(前 3 槍)。

而在之後( 2013 年 8 月)針對該名開槍員警的刑事訴訟審判(二級謀殺罪、企圖謀殺罪)中,大陪審團的裁定也和上述類同──因大陪審團一致認為員警開的前 3 槍屬合理執法的範圍,因此「二級謀殺罪」不成立;但接著開的 6 槍則顯然不當,因此判決「企圖謀殺」(Attempt Murder)有罪、刑期 6 年。

看到這裡,人在今日台灣的讀者們,不知對這個案中的員警執法方式與判決內容,有何看法?

不過,本文無意針對此案的判決是否「合理」、警方是否過於「濫權」等見仁見智的議題,繼續進行主觀討論,而是想藉此告訴讀者朋友們一個客觀事實──在北美地區,包括加拿大和美國,警方依法執勤時的權力,在多數情況下均比今日台灣,要大上許多。

因為,按照北美法律,只要警察正在執法、且遵循法定程序,就算可能涉及執法過當爭議(例如上述案例中,多位警察持槍面對一位持刀嫌犯,開槍是否過當?),按照法規,仍被賦予一定程度的「正當性」(足以威脅他人生命安全時,警方得開槍制止)。換言之,就算民眾在部分個案中覺得「不合理、太過分」,除非透過修法,否則也難以造成任何改變。

此外,按加國警方特別調查組(SIU)的數據顯示,執勤警官如上述案例中,因執法過當被控謀殺罪,是加國法律史上十分罕見的──根據加國媒體公布的警方數據,自 1990 年至 2013 年該案發生前,一共只有 6 名執勤警察因過失殺人等執法過當涉及的刑事罪名被起訴,當中更有 5 案是不起訴處分,僅有一名執勤員警因此進入審判程序。

在加拿大,警察「看似」親民──但絕不代表可以隨意接近甚至謾罵攻擊

其實,在加拿大的多數警察,平日的工作與形象,大都是很親民的──但是,這絕不表示民眾可以在警察執法的時候,擅加靠近,更不用提直接對警察做出言語或肢體攻擊的舉動。

舉例來說,現在加拿大的夏天到了,許多大型花店路口,在週末人潮洶湧時,都能看到持槍警察站崗,目的是為了維護花店周遭的交通與秩序。而這些花店前的執勤警察,態度都很親民,路過民眾跟他們聊上幾句,他們也會親切的簡單回答。

但是,我曾親眼目睹一個移民的家庭主動與警察聊天時,由於他們剛上小學的小孩,可能誤以為親切與家長寒暄的警察,是很好親近的對象,因此直接靠近警察身邊,試著要撫摸他腰際的佩槍。

瞬間,那位警察在小孩剛靠近腰際、還沒觸摸到配槍的時候,就疾言厲色地大聲喝止,也引發路人一陣緊張與注目,那位小朋友更頓時嚇得目瞪口呆。好在一旁的父母知道狀況,連忙向警察道歉、把小孩牽走,否則如果為此和警察產生爭執,按照加國警方執法的標準與諸多案例,這對父母是非常有可能直接被當場制服,甚至以妨礙公務罪嫌逮補的。

事實上在加拿大,警察只要穿上制服執勤,就是在執行「公權力」。他們有相當大的權限,可以自主判斷現場情況,對「惡意妨礙其執行公務」的民眾進行壓制、搜身,甚至逕行上銬逮補的動作。

舉例來說,先前在網路上喧騰一時的幾件「華人留學生在加國遭警方歧視」事件,最後經查導因多在於當事人或許不了解加國警方執勤的模式與相關規定,在被員警隨機盤查或臨檢車輛時,出言批評甚至出手推擠警察,因此遭到執勤員警依「妨礙公務執行」等相關規定,直接壓制在地、或上銬逮補押回警局──但熟悉加國法律和警方執法的人都知道,這些舉動,其實未必是針對特定國籍人士或留學生的「歧視」,而更可能是加國警方執法的常態。

更極端一點的例子:記得去年在網路上流傳著一支影片,是一名女性亞洲觀光客到美國一家餐廳吃飯,因故與餐館的服務生發生口角,餐館人員隨後打電話向警察報案。

但當警方抵達餐廳了解狀況時,那名女性亞洲觀光客卻對著執勤警察大聲咆哮。警察喝令制止、多次警告,但該名女性觀光客非但不肯配合、持續大聲吼叫,甚至欲持物品攻擊警察。此時,或許你已經猜到了──這位美國警察立即拔槍,朝這位女性觀光客射擊。從影片當中看來,女性觀光客當場倒地。

我們暫且先不論此個案中警方執法「應該如何」、「是否過當」──可以確定的是,那名亞洲女性觀光客,顯然是不知道、或太輕忽了「北美警察的權力」。

圖/Shutterstock

「法院不是可以咆哮的地方」──法警當場制止,說法辦就法辦

記得我在加拿大家事法庭工作的時候,曾看過許多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在等待過程中,因為意見不同,就在法庭的走廊大聲爭執──那時印象深刻的,是有幾次因情況難以收拾,我的同事立即叫法院的帶槍法警前來協助。

可惜的是,當中仍有許多不知道輕重的民眾,竟到了此時,仍高分貝地在法庭的走廊上,對警察「解釋」。而他們情緒激昂的「解釋」內容,多是不停地告訴法警,是因為分居伴侶如何如何觸怒了他 / 她。

結果可想而知──法警不由分說,將這些妨礙法庭秩序的當事人逕行驅離,情節嚴重(如拒絕法警指示)的,更會被直接逮補,並收集現場證據加以法辦。

要知道,法警們不是來「替民眾解決家庭糾紛」的。他們的職責,是維持法庭安全與秩序,一切公事公辦。執行勤務時,更沒有必要講究所謂的「同理心」。

我在家事法庭諮詢,也見過成年兒子陪同他的母親來法庭諮詢時,在走道大聲怒罵自己的母親。那時候我的上司,在第一時間便馬上通知一樓的法警,到二樓家事法庭咨詢部協助。很短的時間內法警就來到辦公室,把大聲咆哮的民眾帶出法院。

加拿大的法警,是相當盡職的──在法庭各處的走廊,都可以隨時看到法警的巡視。但是依據個人經驗,經常還是能看到情緒失控的民眾,趁法警不在周遭時,對著訴請離婚的伴侶或對方家人,恣意大聲咆哮。

看到在法庭咆哮的民眾,不禁感嘆,在法院都敢如此囂張,可以想像這樣的人在私生活中,不知會更如何精神虐待自己的伴侶。

日常生活中,遵守警察的臨檢是公民義務

在加拿大的生活中,平日駕車外出時,偶而也會看到當地民眾(不分土生土長的當地人或移民),對警察的指示置之不理。接著,相信很多人都看過,警察開車疾追不遵從攔停的駕駛,並且加以逮補──這樣的情景,在各個國家都有發生。

但不同的是,在加拿大許多地方,只要警車亮出紅燈,示意車輛靠邊停車接受臨檢,無論是故意假裝沒有看到或自稱「真的沒看到」,凡繼續駕駛前行的民眾,就會遭到「省級犯罪起訴」 (Provincial Offences Charges)。

除此之外,在台灣的新聞上,應該大部分的人都看過少數疑似酒駕民眾不願配合酒測,並因此與警方產生「各式五花八門爭執」的情景。

但在北美,對於這類不肯配合警察酒測或臨檢的民眾,非但最後一定會吃上官司遭到起訴,在當場更有可能直接被壓制拘捕──北美的警察執法,豈有可能像部分案例中的台灣警察一樣,需要在那裡好聲好氣地「道德勸說」?

因此,提醒民眾出國若遇到警察酒測,千萬不要堅持自己是觀光客,而不願意配合──因為無論你是當地公民還是觀光客,都需要聽從當地警察的指令。

現在大家出國旅行的機會頻繁,應該也對各國法規、民情不同有所認知,但請一定要注意,千萬不要在外國把執法人員的話當耳邊風、或按照本地的「習慣」認知對方──因為北美警察所握有的公權力,經常會「超乎台灣人的想像」。

而這當中最基本的認知之一,就是:「不要隨意挑戰警察的公權力。」

台灣的年輕鐵路警察之死

老實說,會在此時撰寫這篇文章,是因為最近看到台灣的新聞:一位年輕的鐵路警察執勤時,被情緒失控的民眾用刀刺死

看到一個年輕的生命,就這樣在硬體(隨身執法配備)、軟體(相關執法規章)支援均不充分的情況下不幸逝去,真的讓我感到無比心痛。

說到底,這個社會之所以有警察的存在,為的是讓社會有著維持安定的力量。而東西方各國的「民情」雖不同,但對警察來說,執法時要面對的潛在危險卻是一樣的──然而在台灣和北美,如今警察執法所擁有的權力,卻是高度不對等的。

我並非在說台灣的警察執法規章,應該完全向美加看齊,更不是在支持警方無限擴張權力;同時我也知道,民眾們經常對警察的執法個案有著負面觀感,甚至也因少部分害群之馬不尊重這個工作的責任,而讓警察形象在民眾心中大打折扣。

然而,相信絕大多數的執法人員,都是與你我一樣希望社會安定、希望犯罪無所遁形的人。而很多時候警察的執勤,也是依照上司的指令,這樣的情況如同公司行號的職員,必須聽從上司指揮一樣──正如任何行業中,都難免有少數害群之馬。但我們不應該因少數的害群之馬或領導失職,而斷然否認警察對於社會的整體貢獻。

在過去台灣的威權時代,父母習慣在教育孩子時,略帶恐嚇地告訴孩子:「如果你再不乖,會被警察抓走!」 但這樣的說法,在今天這個時代,實在不該再用。父母們應該要清楚地教育孩子:「不要把警察當敵人 / 壞人,當任何危險發生,應該在第一時間,尋求警察的協助與保護。」

在一個成熟法治社會的良好運作中,需要警察與民眾雙方緊密的合作:一方面警察執行勤務需要基於法律、時時告誡自己不可濫用權力;另一方面,民眾也不該把警察執行公權力,動輒當成是「找麻煩」的到來。更不要誤以為自己能夠以伶牙俐齒的方式,與執法的警察「達成協議」;或自以為能夠凌駕於執法員警之上,動輒對執勤員警出言不遜,甚至恣意挑釁、攻擊。

請別忘記,在任何民主國家都一樣,警察代表的,是法治和公權力的象徵──目的都是在民選政府、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下,維持社會的安定與秩序。而相關的檢討或改革,在成熟的民主國家,都能透過輿論和民主程序進行。但動輒挑釁、甚至傷害一線執法人員,是完全沒有意義的。

就算完全不認同上述觀點,單單為個人著想好了──那麼更要謹記:到了北美國家,千萬不要隨意挑戰警察的公權力。

執行編輯:張詠晴
核稿編輯:張翔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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