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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投書》法官濫用自由心證、檢察官濫權追訴 有權無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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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22年04月24日06:53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4日06:53 • 新頭殼newtalk |文/陳逸南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調查主義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不是西方社會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容易引起檢察官與法官之權責不清,以至於「司法正義」及「伸張人權」難以實踐,但檢察官與法官很少自我檢討改進。(示意圖)   圖:擷自國民法官宣傳片影片(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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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1日排審由朝野立委所提出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12案,法務部次長蔡碧仲列席報告。他在立法院答詢時,呼籲司法官不要濫用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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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指出,他說,判決被人家稱為「恐龍判決」,那不是自由心證,司法官認事用法就是要符合經驗和論理法則,不是自己爽,想判多久就判多久,判出來民眾譁然,這就是不符合國民感情。

針對此項話題,一名法官在報上發表看法指出,「至於檢察官起訴卻被法官判無罪,他以自身經驗認為,最常遇到的就是『先射箭再畫靶』 、『證據蒐集不全』,落實檢察一體應可降低此類問題。」

前述法官評論檢察官,引人好奇與不解。檢察官濫權起訴案例不少,刑法第125條規定「濫權追訴處罰罪」之發生案例極為少見。而法官如有枉法裁判,在刑法第124條也有處罰的規定,不過這些規定從1935年即存在,好像是「擺花瓶式」,根本沒有發揮其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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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了解,在日本如有檢察官起訴,法官判決無罪,對被告受害人,檢察官需要負擔相當的法律責任。日本1948年改採「有償主義」及刑事當事人主義。而我國迄今仍停滯於1935年的「無償主義」,兩者有明顯不同。

1996年宗教掃黑時,被稱為「司法藍波」的侯寬仁檢察官濫權起訴,傷害人權,以及2021年3月間發生翁茂鍾的「百官行述」違法事件。檢察官及法官的形象受到嚴重損害,讓人民更不相信司法。

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由職權調查主義變成「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而不是西方社會的「當事人進行主義」,容易引起檢察官與法官之權責不清,以至於「司法正義」及「伸張人權」難以實踐,檢察官與法官很少自我檢討改進,最後怪罪「司法改革」沒有成效,增添民怨,這樣有公道嗎?

作者:陳逸南(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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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Scott
    是建銘兒子嗎?
    2022年04月24日08:11
  • 檢察官應該了解事情真相的真實性、不是一昧著濫權起訴、若有人說謊也應該去釐清是否真實、證人為了避免有罪(所說出來的謊言)會使被告人背負冤枉誣告的官司、警方筆錄的誤導(為了業績所假設性的問話)假設性的問題問一個惡質標籤-所引導出來的栽贓性司法案件.造成一連串的錯誤.覺得這些見獵心喜.預加之罪的辦案方式.應該真的要有究責機制!最重要的源頭應該法律要完全符合憲法不能容許有一絲點的矛盾空間、造成更多的傷害一直不斷的惡性循環產生、社會會更加不安更沒辦法平穩發展更沒辦法讓人民相信司法!
    2022年04月24日08:09
  • Johnny
    法條濫用不只法院而已,像交警也是常常濫權,有的當抓不抓,有的引法錯誤,交通法規最主要是導正,而不是為了國庫收入而濫開,像區間測速就是一種變相鼓勵駕駛人投機取巧,需知若不是從內心改起,再多的罰鍰,對家裡有錢的人,是根本不痛不癢,另外如酒駕,為何有人被罰了數次,仍無働於衷,看看前幾天的和美鎮長,身為一鎮之長,抽煙脫口罩還嗆聲,國民道德由上而下是都該改變了,尤記得從前聽到有個人母,兒子參加考試,兒子說試中有人做弊偷窺他人答案,孰知其母竟教小孩能看為何不看?我國公務系統對公務員保障太高,出事的法官檢察官都沒有立即淘汰,而是調單位,而警察則是因為缺額多,所以患錯有案也只是下放偏鄉,所以因為從前的潛規矩,造成那些人等根本不在乎人民的看法
    2022年04月24日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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