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進黨籍桃園市前議員吳宗憲2022年底競選連任失利,卻於選舉期間涉嫌與洪姓女助理、許姓女里長候選人以走路工造勢為誘餌,對選民交付賄款2100元,涉嫌透過樁腳買票,桃園地院今天審結,將他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處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判決確定2年內支付公庫30萬元,並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本案可上訴。
洪姓女助理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徒刑2年,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起2年內,支付公庫8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時任里長候選人許姓女子依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交付賄賂罪,判徒刑1年8月,褫奪公權5年。又犯有投票權人收受賄賂罪,判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褫奪公權貳年。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判決確定2年內,支付公庫8萬元,提供240小時義務勞務;另名范姜女助理無罪。
判決事實指出,吳宗憲為桃園市第3屆市議員選舉(即2022年直轄市議員選舉)第12選區(即觀音區)市議員候選人,洪姓女子為吳宗憲的助理;許姓女子為2022年里長選舉的桃園市觀音區金湖里里長候選人。許女基於對有投票權之人預備賄賂,於2022年11月預備發放彭男、何女一人5000元補助款,嗣因故作罷,而止於預備賄賂階段。
洪女於同年11月21日上午將1萬3500元現金交給許女,由許女轉交予吳男等9名金湖里掃街人員每人1500元。吳宗憲同意不知情的范姜女助理再發放每人600元報酬給吳男等9名金湖里掃街人員,致使吳男等9名金湖里掃街人員各收受共2100元賄款。
由洪女於同年10月6日交付10萬元現金給三和里莊姓里長。又於同年10月某日上午以10萬元金額行賄大同里劉姓女里長兼候選人,被劉婉拒。另於同年11月7日交付5萬元現金給許女。同年11月間交付3萬元給許男,被許男退還。吳宗憲於同年10月10日以贊助樹林里黃姓里長競選經費為名,交付1萬2000元給黃的競選總部,遭黃退還。又於同年10月22日交付2萬元給富源里余姓里長競選總部,也遭余退還。
法官審酌,被告吳宗憲、洪姓女助理、許姓女里長候選人等明知選舉乃民主政治運作重要制度,須由選民評斷候選人的才德、品行、學識、操守、政見而選賢與能,此攸關國家政治之良窳甚鉅,而賄選為敗壞選風的主要根源,一旦金錢介入選舉,民主政治真諦即遭抹滅,詎其等為求被告吳宗憲或許女當選,竟對於有投票權之人預備交付賄賂、行求、交付賄賂,敗壞選風,足以影響、破壞選舉公正性,戕害民主政治根基,被告許女另不思正當行使民主政治制度賦予的選舉權,竟貪圖小利收受賄賂,敗壞選風。惟念其等犯後均能坦承犯罪,尚具悔悟之意,分別量刑並均諭知褫奪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