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科會於 15 日公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包含共 18 條條文內容與立法說明。根據草案說明,國科會指出,因應近年人工智慧(AI)技術突破興起熱潮,此刻宜借鏡歐盟、美國等近年提出的 AI 相關法規,為台灣確立推動 AI 技術與應用發展之方向及做法,建立良善運作環境。根據中央社報導,草案預告期間 60 天、至 9 月 13 日止,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訂定。
綜觀「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內容,揭示規範 7 大基本原則與未來政府的 4 大推動重點,以此作為台灣公私部門各單位研發與應用 AI 技術的重要準則。透過「人工智慧基本法」的推行,可望促進台灣 AI 技術與產業創新發展,同時兼顧人權與風險,進而提升國家競爭力。
「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內容簡介
背景及必要性
近年人工智慧(AI)技術迅速發展,全球廣泛認為能夠為產業和社會活動帶來巨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也為企業和國家發展提供關鍵的競爭優勢。在氣候變遷、環境、醫療、金融、交通、內政、農業及公共服務等對民眾具廣泛影響力的領域中,更需要積極採用 AI技術來推動數位轉型和永續發展。
然而,AI 技術在帶來效益的同時,也可能對個人或社會帶來新的風險或挑戰。鑑於 AI 技術創新的速度及其可能面臨的挑戰,全球主要國家皆致力於在不妨礙技術發展的前提下,尋求建立 AI 治理方針和原則。
國際立法趨勢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2019 年 5 月通過《人工智慧建議書》,提出基本價值原則,並給予各國政策制訂者相關建議。同年,歐盟發布《可信賴人工智慧倫理準則》,確保 AI 發展所需的共同倫理原則。
隨後,歐盟於 2021 年提出《人工智慧法》,並於 2024 年通過審議。美國則於 2022 年發布《AI 權利法案藍圖》,加拿大亦於同年提出《人工智慧資料法草案》,這些法案均著重於建立 AI 技術發展的原則並建立公眾信任。2023 年,美國白宮發布《發展與使用安全且可信任的 AI 行政命令》,訂立聯邦各部門推動 AI 發展的任務。
規範 7 大原則與政府 4 大推動重點
參考基本法草案第三條內容,7 大基本原則如下:
1.永續發展與福祉 :兼顧社會公平及環境永續,提供適當教育與培訓,降低可能的數位落差。
2.人類自主 :支持人類自主,尊重基本權利及文化價值,落實以人為本的基本價值。
3.隱私保護與資料治理 :妥善保護個人資料隱私,同時促進非敏感資料之開放及再利用。
4.資安與安全 :建立資安防護措施,確保系統穩健性及安全性。
5.透明與可解釋 :人工智慧產出應予以適當資訊揭露或標記,以利評估可能風險,並了解對相關權益之影響。
6.公平與不歧視 :盡可能避免演算法產生偏見及歧視。
7.問責 :確保承擔相應之責任,包含內部治理責任及外部社會責任。
綜合草案第四條至第十七條內容,歸納出 4 項推動重點:
- 創新合作及人才培育
- 風險管理及應用負責
- 權益保障及資料利用
- 法規調適及業務檢視
草案內容要點
一、本法之制定目的。(草案第一條)
二、人工智慧定義。(草案第二條)
三、人工智慧研究發展及應用之基本原則。(草案第三條)
四、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研究發展與應用。(草案第四條)
五、政府應完善法規調適。(草案第五條)
六、政府應建立或完備人工智慧創新實驗環境。(草案第六條)
七、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公私協力與國際合作。(草案第七條)
八、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人才培育與素養教育。(草案第八條)
九、政府應評估驗證人工智慧防止違法應用。(草案第九條)
十、政府應推動人工智慧風險分級規範。(草案第十條)
十一、政府應強化人工智慧人為可控性(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政府應建立人工智慧應用負責機制。(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政府應保障個資隱私。(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政府應提升資料利用性與國家文化價值。(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政府公務使用人工智慧之原則。(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政府應檢討主管法規。(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本法施行日。(草案第十八條)
(完整內容請詳參草案條文說明)
參考資料:國科會公告、「人工智慧基本法」草案、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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