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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稱 陳來台投案不符自首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9年10月18日22:00 • 發布於 2019年10月18日20:10 • 張孝義/台北報導
法界人士指出,陳同佳是通緝犯,來台接受偵審,只是「投案」不符合「自首」。圖為潘女父親前往二殯指認。(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2月發生的港女分屍案,香港籍嫌犯陳同佳將與他來台旅遊的潘姓女友殺害分屍後潛逃回港,外傳陳同佳將在近日獲釋後來台「自首」,並希望不要被判死刑。法界人士指出,陳同佳目前是通緝犯,來台接受偵審,只符合「自行歸案」,也就是俗稱「投案」,日後或許在量刑時可能比較有利,並不能減輕其刑。

此外,台灣目前仍有死刑制度,陳同佳談條件要不被判死刑才願意來台,根本是無稽之談,因為判不判死由法官決定,政府和行政部門無從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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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人士表示,香港消息指稱陳同佳在港出獄後原赴台「自首」,這用詞很不精準,依《刑法》62條規定,自首是對於未發覺之罪而受制裁者,才能稱為自首,港女分屍案早已廣為社會知悉,且陳同佳被士林地檢署發布通緝,即使他來台接受偵審,也僅符合「自行歸案」的條件,完全不符自首規定。

同時,通緝犯依法規定,只有司法警察可以逮捕,陳同佳只要不是非法入境,都將通過海關,就會遭司法警察逮捕,是否屬於自行歸案還有待商榷,所以只有陳同佳願意離港來台的這個行為,是不是可以視作自行歸案,將由法官審理後衡酌。

法界人士表示,自首依法「得」減輕其刑,依陳同佳所犯本刑為死刑的殺人罪,如果是自首,依《刑法》64條規定可減為無期徒刑;但若是投案就只能依《刑法》57條「科刑輕重標準」,由法官就犯後態度、與被害人關係及對社會危害來酌量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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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6
  • 胡飛
    導致送中案的主因,一群人不知道為什麼會有送中案,也不知道反送中根本只是一群慣犯帶起的風向
    2019年10月18日23:04
  • 台灣法官認為有教化可能,就可能不判死刑。
    2019年10月19日02:02
  • 蔡秀麗
    港女台北遇害,台灣必須承擔責任,伸張正義 !
    2019年10月19日01:50
  • 印內
    法務部前幾天第一時間就該反駁"自首"説法,而非讓他們一直誤解。 直到今日港府聲明還是 "已收到陳要到台灣自首的消息", 慢半拍的台灣法務部。
    2019年10月19日12:22
  • 泰 哥
    港人只想著反送中,港人因某人眼睛被港警傷到而上街遊行,有人因為這殺人犯沒辨法以殺人罪起訴而上街遊行抗議嗎?自私的香港人 要台灣撐香港之前,你們有想到被害人家屬的感受嗎!? 蔡政府坐收反送中的政治利益後才來賣乖!噁心的冥進黨政棍, 當一堆"學生"ㄧ股豬腦撐香港時 ,你們有想到被害人的感受嗎! 在政治運作下,個體權利就被犧牲,那你們只是另一種共匪!
    2019年10月19日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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