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收賄2300萬遭撤職 最貪女檢薪免追回

鏡週刊
更新於 2019年07月15日11:26 • 發布於 2019年07月15日11:26 • 鏡週刊

**遭稱為最貪女檢察官的的陳玉珍涉收賄2300萬元並包庇賭博電玩,2013年被檢察官起訴後,最高法院今年二月認定她收賄屬實,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沒收不法所得2300萬元定讞,她已入獄,今(15日)再遭職務法院判決撤職、停止公務員資格任用5年,陳玉珍不再具有檢察官身分,也不能請領退休金,但之前遭停職6年間所領的本俸半薪,共約120萬餘元則不必追回。

**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陳玉珍在2013年案發後遭停職,但仍能請領每月本俸一半的薪資,約1萬餘元,至於其他司法官的相關加給每月共10萬餘元,陳玉珍則不能再請領,她遭停職的6年多期間,共領約120萬元,遭外界質疑涉貪停職不用上班還可領乾薪,今年6月間立院修《法官法》,訂定「陳玉珍條款」,將來涉貪司法官遭判刑確定後,將被追回這筆錢,但陳玉珍適用舊法,這120萬元無法追回。

職務法庭判決指出,清廉對司法實務工作者而言,是最起碼的要求,一個不清廉的法官檢察官,心中永遠把賄賂或不正利益的提供者,或者自己的利益放在最前面,無法中立,且授人以柄,因而沒有立場或膽量拒絕任何來自內、外部的要求或勒索,也無法獨立,一個不能中立或獨立的國家權力,必然無法獲得國人的信賴,完全喪失司法平息紛爭的功能,當然沒有資格稱之為司法。

判決指出,收受賄賂、包庇賭博、偵查案件違法處分不起訴、隱匿貪污所得以及未依法申報財產的前檢察官陳玉珍,除了刑事處罰之外,理當獲得最嚴厲的懲戒處分,今判處陳玉珍最重的懲戒處分,也就是「撤職,並停止任用5年」。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此案是特偵組2013年起訴指出,1999年陳玉珍在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時,電玩業者施永華想在新北市開賭博電玩店,就找陳女當法律顧問,2000年陳女轉任板橋地檢署(現為新北地檢署),施男即與陳玉珍合作,即每隔30天至40天送20或25萬元給陳玉珍,雙方往來密切,並由陳玉珍指導施如何規避檢警查緝,陳玉珍還涉嫌將施男所涉賭博案不起訴,後來施永華與別人有投資糾紛向陳玉珍求助遭拒,雙方因此鬧翻,施男即向檢察官自首並檢舉陳玉珍貪汙。

案發後陳玉珍曾在一審認罪,並繳交不法所得2300萬元,但因貪汙罪必須在偵查中認罪及繳不法所得才可減刑,陳玉珍在一審法院審理時才認罪,無法因此獲得減刑,二審仍遭判12年,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後遭駁回,全案定讞,目前已入獄,今遭撤職。

被黃越宏求償百萬 檢察官林達:上法庭捍衛司法獨立
法務部優先甄補一審檢察人力 劍青檢改籲速成立人事委員會
查看原始文章

留言 23
  • (Pai /はく)⚓👮
    “貪”得好、“貪”得妙、“貪”到最後,自己「恐佧翹」;臺灣的司法已死!男男女女之司法人員,皆無法受人信賴與愛載!!國恥~~~~
    2019年07月16日00:21
  • 伯堂
    公平正義?你看得到嗎?
    2019年07月16日00:20
  • 判太輕了
    2019年07月15日23:51
  • jameslin
    證據確鑿、大眾矚目,只好不得不判刑。犯罪犯法,依據他們自己人的解釋,居然可以照領薪資?另外也要罰款啊!依法無據?笑話!!看要不要引用法條而已。 被判的、判案的,還有韓某的行為,都是“失信被執行人”,不忠於國家,不忠於職守,對作過的承諾、宣誓都不遵守,社會信用評分應該是D級,立即執行。
    2019年07月15日23:25
  • 小呂
    貪污不是有罪嗎? 身為司法人員 應當加重處份
    2019年07月15日21:57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