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行政院長蘇貞昌21日召開記者會,宣布國家山林解禁政策後,行政院院會今(24)日討論「開放山林」政策的《國賠法》配套修法。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為了提高國人風險意識,未來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內之設施,若管理單位已為適當之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導致傷亡時,法院在審理民眾國賠案,得減輕或免除國家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蘇揆21日公開宣示國家山林解禁政策,今則在院會中表示,台灣山海範圍遼闊,完全由政府管理,實務上並不可行,如今政府以政策支持開放山域、海域,但也要促使國人在從事登山、水域活動時,加強風險意識及自我管理。因此,本次《國賠法》修正,一方面規定各管理機關在開放之山域、水域應做好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保障國人活動安全;另一方面也規定,如國人在上開已為警告或標示之開放場域,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得減輕或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為了提供民眾風險分攤能力,蘇貞昌今天也在會院中,責成金管會鼓勵產險業者持續開發多元化登山保險商品。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表示,依據《國賠法》,凡事開放山域與水域,有國家公園、國家森林遊樂區等國家設施,政府對於民眾在區域內活動發生傷亡,都要負「無過失責任」,但考量很多山域,在維持既有地形地貌的同時,不可能做人工安全維護設施,在風險分攤的原則下,《國賠法》配合「開放山林」政策適度配合修正,未來相關公有設施,政府若已在出入口等地,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民眾仍執意從事冒險性活動,民眾就得負擔風險自主管理責任。
鍾瑞蘭表示,本次國賠法修正,將山域與水域區分為自然公物與人工設施,自然設施部份例如野溪、海浪等自然現象,民眾從事冒險性活動過程發生傷亡,政府不負責相關責任,至於人工設施部份,例如棧道、吊橋等,相關管理單位因為天候、地形地物、材料等因素,來不及修繕,導致民眾活動發生傷亡,法院在審查民眾申請國賠案件過程,得就政府應負之責任部分,予以減免或免除。
解除責任範圍限縮 「公有公共設施」文字將修正
陳明堂表示,本次《國賠法》修正,針對第3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的「公有公共設施」文字,考量法界實務見解,認為部分「公共設施」雖然非由政府設置,但實際上係由政府管理,政府作為實際管理者,仍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公有公共設施」之規定有限縮國賠責任範圍之結果,因此在這次修法,也將「公有公共設施」改為「公共設施」。
另外,就政府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管理之公共設施部分,若發生管理欠缺導致傷亡者,國家也應負賠償責任。舉例來說,如果公共設施發生故障,把民眾困在裡面(例如公共電梯),政府也應負賠償責任。(推薦閱讀:韓粉一再到粉絲頁留言痛批 侯友宜回應了)
登山救難負擔「各自為政」 政院指示部會研議修正
不過,行政院宣布「開放山林」政策,並未處理登山者在颱風期間執意上山,導致政府必須派遣空勤總隊等人員進行救難,所損耗之成本由誰負擔的問題,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表示,針對登山救難之成本負擔部分,目前各縣市《登山自治條例》雖然有處理,但相關規定鬆緊不一,因此,行政院方面已指示內政部、法務部等相關單位,就相關議題提出修正建議,希望全國山友所面對的,都是全國一致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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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4日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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