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今(15)日表示,依據國家語言法修正,有關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從「國語」讀音逐字音譯,修正為以「國家語言」的讀音逐字音譯,也就是說,未來護照上的外文姓名,包括閩南、客家、原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使用。
為了配合國家語言發展法,外交部於8月9日修正公布「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將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規定修正為「國家語言」。在此之前,護照的外文姓名音譯多以國語音譯為主,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通過之後,閩南、客家、原住民等語言的逐字音譯,都可在護照上使用,使台灣各固有族群有同等使用其族群語言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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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新聞網/蔡佩芯 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