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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文燦1200萬元二度交保!檢方抗告狀高院收到了 最快明天裁定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07月09日13:45 • 發布於 07月09日13:46

記者楊佩琪/台北報導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二度當庭抗告,抗告書已送達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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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地檢署檢察官二度當庭抗告,抗告書已送達高等法院。(圖/資料畫面)

海基會前董事長鄭文燦被控任職桃園市市長期間,涉嫌為「華亞科技園區」土地變更案收受500萬元賄款,桃園地檢署不服桃園地方法院500萬交保裁定,抗告成功。桃院9日再度召開羈押庭,訊後拉高鄭文燦的保釋金來到1200萬元,加上三限,檢察官又當庭提起抗告。晚間8點多,桃園地院收到抗告狀後,派專車火速將抗告狀送到台北市的高等法院,高院確定晚間8點40分收案,最快10日將做出是否駁回或發回重開羈押庭的裁定,若又發回,桃園地院將第三度召開羈押庭。

根據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200萬交保理由,雖然就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鄭文燦坦承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但洗錢罪部分否認犯行,且檢方就洗錢之構成要件有無掩飾及隱匿手段的事證,釋明不足。另洩密罪部分,並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頂多能解釋可能有相關公務員洩密,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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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鄭文燦卸任市長一職後迄今已逾1年半,是否之於桃園市政府仍有影響力尚有疑義,且所犯涉及對價關係之構成要件,檢方也未釋明有哪些公務員知悉此事。雖另以鄭文燦有秘書或司機等輔助人手,而有串證之虞,但依目前卷內事證,還無從認定輔助人有涉入。

另檢察官並未釋明鄭文燦有勾串滅證之虞,就現今通訊發達之聲請理由,即無從作為附隨之聲請標準。且交付款項的被告等人均已有說明清楚,除了一名被告因高齡90歲交保在外,其餘被告均已裁定羈押禁見,加之案發迄今已久,相關蒐證照片等已顯現在卷,難認聲請羈押禁見有據。

法官認為,雖然全案還有諸多證據待調查、傳喚,但鄭文燦已交接市長職務迄今近2年,難認有羈押之必要性。考量羈押原因並非不得以其他強制處分替代,及交保金額、政商地位等,裁定1200萬元交保候傳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禁止與同案被告、潛在犯罪嫌疑人、證人等相關人聯繫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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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05
  • Milly Chen
    辦高虹安和林姿妙時,「搜索了住家和辦公室一次又ㄧ次」,難道檢察官不是「摸索證據」嗎? 都有送錢的人給的口供,還不能去家裏和辦公室搜索證據,請問法官,你是要檢察官和警察半夜翻牆入侵住宅找到證據,才能告發鄭文燦嗎? 請問法官,你在説整個司法體系之前辦貪污案都是「摸索證據」嗎?
    07月09日15:35
  • Milly Chen
    請問法官,不是鄭文燦説借款就是借款吧?鄭文燦要提供證據,好嗎? 如果500萬是借款…. 為什麼要人家到府送現金? 為什麼一年後還款要給現金? 匯款不是比較安全嗎?借還款有銀行金流當證據,不是對雙方都比較有保障嗎? 在銀行存或領大額現金,不是要申報嗎?銀行申報紀錄有沒有查?
    07月09日14:48
  • 風簫簫
    進進出出給人家串供的機會
    07月09日16:23
  • 筆筆
    人家叫鄭百億, 1200萬是拿來塞牙縫的
    07月09日15:18
  • 振宏
    都是民進黨的大法官在後面撐腰,就是一部爛劇情,花他九牛一毛而已
    07月09日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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