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晶半導體公司董事長黃崇仁,被控在2006年力晶向旺宏電子購買12吋晶圓廠案公開前,大量搶購旺宏股票進行內線交易,刑事部分他獲判無罪定讞,但投保中心對他求償部分,高院更二審判決黃男應賠償46萬多元。全案可上訴。
力晶半導體與旺宏電子在2005年間洽談「買賣晶圓廠房」與「策略聯盟」,達成協議並簽約,但黃崇仁卻在2005年11月間,透過姪子黃俊欽以力晶半導體、力仁電子、力信投資等公司名義,大量買入旺宏股票,2人共賺得1178萬餘元,觸犯內線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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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部分,高院更一審認定,旺宏與力晶是在2006年1月18日簽訂備忘錄,此時購廠的重大消息才明確,而重大消息未公開前或公開後18小時內,買賣股票才構成內線交易罪,黃並未觸法,改判他無罪,檢不服提上訴,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定讞。
民事部分,投保中心認為黃男在重大消息成立前買賣股票,因此造成善意投資人的損害共475萬多元,提告要求黃男賠償,高院更二審認定黃男買入旺宏股票讓善意投資人受有損害,判決黃須賠償297人共46萬3102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