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韋帆/台北報導
一樓不坐電梯所以不用付公電費用?有網友在mobile01表示,有個一樓鄰居認為自己沒有使用到電梯,所以不願再繳公電費用,求助網友想知道該怎麼處理。專家表示,情理上似乎沒用到就不用付錢,但法理上卻就不是這樣了。
▲民眾在網路上詢問,一樓鄰居不付電費該怎辦。(圖/翻攝自Mobile01)
原PO表示,自己住在屋齡20幾年的電梯舊大樓,沒有管理員,不過有選擇一個負責處理事務的主委。一名一樓住戶近日認為,由於車子都停在自家門口,所以自己不曾坐電梯,也不曾到地下室或頂樓,家中還有獨立電錶,所以不想支付公電費用。
主委也因此說要提告,但一樓住反嗆「儘量去告啊!看你怎麼吿。」原PO無奈發問「這樣制度不完全的管委會,(事情)怎麼解決比較好?」
▲公電分攤問題其實不只一樓或電梯才有爭議。(圖/記者陳韋帆攝影)
住宅消保會創會理事長吳翃毅表示,類似這樣的事情很常見,一樓住戶常常認為自己用不到公共區域,所以不希望共同分攤公電、維修,甚至清潔費等支出。
先不談法律情況下,一樓住戶沒用到電梯似乎也沒有說謊,但住戶普遍認知那就是公用,就會引發糾紛,過去也曾調處過常年旅居國外的住戶,認為家門口電燈泡用不到,就拔掉了,看似合理,但實際上卻影響了整層樓用戶照明安全,最後鬧到住宅消保會調處。
正雅法律事務所所長蔡順雄律師則指出,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設用電、修繕等費用,就是必須按照住戶的區分所有權人的持有比例分攤,除非住戶之間有特殊約定,才會排除一樓付費的情況。
過去就有過案例,一樓店家認為自己不出入大廳,所以也使用不到保全,不願意出保全費用,但最後法院判決是一樓店家必須支付。
蔡順雄說,若發生這樣的狀況,管委會可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法院請求支付命令;若無管委會,居民可集體向法院依照民法179條「不當得利」部分,向不願付費的鄰居提起訴訟。
本文載自SETN三立新聞網,原文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