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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明預告!每月加班54小時 可連4個月

中時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1月24日20:09 • 發布於 2018年01月24日20:09 • 洪安怡╱台北報導
圖為量販店員工忙碌工作。(本報資料照片)

《勞基法》修法三讀通過後,勞動部昨(24)日公布《勞基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讓勞工最多連續4個月可加班至54小時;至於加班換補休期限,勞動部則給出甲、乙兩案,參照特休的方式,周年、歷年或會計年度結清,或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該細則將於明(26)日預告。

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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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勞基法》修法,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勞工每月加班時數,可由46小時增加至54小時,且每3個月不超過138小時;加班工時方面,則是以「連續3個月」計算,細則中解釋,「每3個月」的意涵為連續3個月,如1月到3月,4月到6月,故勞工若於2月、3月、4月、5月皆加班達54小時,1月、6月加班30小時,由於1~3月未加班超過138小時,亦為合法。

加班換補休甲乙案擇一

而此次母法新增訂加班換補休可採1比1計算,引發外界譁然。為此,勞動部長林美珠更曾言,要於細則中明訂補休期限。此次細則也將給予甲、乙兩案;甲案參照特休的周年制、曆年制或會計年度為補休期限,乙案則是一律以當年度12月31日做為補休期限,供各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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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母法中規定,滿30人以上的雇主採用每月加班工時延長至54小時、輪班間距縮短為8小時、鬆綁7休1等機制,需報當地主管機關,此次細則中也明訂,雇主最晚應於實施前1日,將細節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不得連續工作逾6天

有關特休假遞延於次年度請休時,細則中也規定,應優先由遞延的特休假扣除;細則中更重申,勞工上班應每7日為一周期,除了第36條的4周、8周彈性工時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說,該細則於本周五預告至2月5日,之後就會報到行政院處理,還不確定公告上路日期,至於有關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以及挪移例假來鬆綁7休1的對象,勞動部仍在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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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25
  • 建誠
    加班費尚未領到時,可能先領殯葬費及安家費。
    2018年01月24日23:36
  • 😎阿平
    勞工和資方永遠是不公平的。一定要落實勞工檢查才有用。修法是修給遵守的人看的,做不做在資方?🤔執政黨就是騙勞工。
    2018年01月24日23:38
  • 小邱
    有夢最美,燒碳相隨,畫餅充飢,過勞更勝
    2018年01月24日23:35
  • 郁惠
    唉~這就是台灣人民選出來的總統啦!這樣搞勞工,不死也半條命了…
    2018年01月24日23:44
  • Delius
    宣判勞工死刑
    2018年01月24日2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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