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中選會提供
中選會今(12/18)日表示,有關報載事項,該會也出面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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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報載有特定候選人稱「其無涉及任何賄選,賄選無法參選,謝謝中選會再次證明」或有報導提及「中選會業證明特定候選人無涉賄選」云云;對此,中選會表示該會係選務機關主責公職候選人資格之審定,與法院主責審判事項係屬二事;亦即,該會係依法定要件審定公職候選人資格,非如報載所言該會可證明或再次證明特定候選人無涉賄選。
二是另有報載特定候選人「遭質疑財產申報資料有蹊蹺,本人喊:應中選會要求寫在備註欄」一節,中選會表示該會對於此類選舉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於受理登記時係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並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受理,即依其所載上網公告1年並不會對於其實質申報內容進行審核。至該特定候選人之配偶於日本購買之房產,價購金額業已揭露,依法務部主管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之實務認定,財產如因部分欄位難以填寫者,得填寫於備註欄,此仍合於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相關規定。
最後,中選會也表示,正副總統候選人或立法委員候選人若發現其財產申報有誤或須更正者,則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資料審核及查閱辦法規定,得重新詳實填寫申報表,提出於原受理申報機關(構)申請更正之,但原申報表並不得抽換,如有申請更正者,係連同其後更正附件一併公開,又此類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之上網公告期間則為1年,如擬申請更正者,允宜於此公告期間內為之,亦屬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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