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提供/幸福空間)
親人過世後留下一些房地產及存款,但因為投資失利,尚有大筆的債務未清,只是大家都不清楚實際金額?此時是否要先拋棄繼承以求自保?拋棄繼承跟限定繼承之間,到底有甚麼差別?
什麼是限定繼承?
98年修法後,現行《民法》1148條,改採取「法定當然限定繼承主義」,若被繼承人有債務,繼承人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有限清償責任」。簡單來說,限定繼承就是指,當被繼承人遺留債務給繼承人時,繼承人僅需動用自己繼承到的財產去償還被繼承人留下的債務即可;至於其他超過範圍的債務,繼承人無須動用自己的財產去償債。
什麼是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是指,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保險給付、債權與債務。簡單來說,當選擇拋棄繼承後,被繼承人之財產與債務一切均與拋棄繼承人無關,不過一旦為拋棄繼承,就不能反悔,不能事後有改變態度說要再回來繼承遺產。因此,選擇拋棄繼承前,請務必確認繼承人的財務狀況,否則「一經拋棄,覆水難收!」
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拋棄繼承需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拋棄,相較於限定繼承還是有陳報遺產清冊等流程,拋棄繼承並寄送文件至法院即可。特別要提醒的是,拋棄繼承只對有實際辦理拋棄繼承的人發生效力,沒有辦理的人,還是會依照「法定限定繼承」的方式,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與債務。因此繼承人自己拋棄繼承後,如果繼承債務多於遺產,不要忘了一併幫自己其他繼承人(例如子女)也辦理拋棄繼承,以免產生自己拋棄繼承但卻需由子女繼承債務的情形。
至於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需在知悉被繼承人死亡後3個月內,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以書狀提出聲請,並且檢附以下文件:
(1)拋棄繼承聲請書
(2)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4)繼承系統表
(5)拋棄通知書收據
(6)繳納非訟費用新台幣1,000 元
順帶提醒一下,法定限定繼承無須父債子償或是夫債妻償,但要注意法定限定繼承的流程,若確定要拋棄繼承,也要向法院提出聲請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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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內容節錄自編輯精選好書《投資有辦法,不動產交易救安心》】
出版社:時報出版
作者:周念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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