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W健康 陳如頤/台北報導】為確保健保用藥供應穩定,衛福部20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部分條文草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修正機關為衛福部,修訂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6條第2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預告60日,徵求公眾意見。
健保署醫審及藥材組黃育文組長指出,為持續盤點各類藥品核價及調價原則,健保署112年迄今召開多場次溝通會議,蒐集專家學者等建議,規劃健保藥價政策改革方案,健保署據以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藥物支付標準),同時衛福部預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藥價調整辦法)部分條文,對於國內製藥產業、新藥收載等釋出5大利多,例如,推動平行審查機制、主動收載藥品機制。
針對預告「藥物支付標準」及「藥價調整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重點分述如下:
▲擴大鼓勵國內藥廠製造創新藥品。(圖/健保署提供)
▸擴大鼓勵國內藥廠製造創新藥品,凡是在10大先進國家首次上市許可2年內在國內製造的新藥(如CDMO委託台灣製造);或是10大先進國家核准上市滿5年,在國內自行研發的新成分新藥,將可比照台灣首發新藥,給予優惠核價(「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17-1條)。
▲鼓勵學名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及時進入市場。(圖/健保署提供)
▸鼓勵學名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及時進入市場,提供處方用藥選擇,針對原廠藥逾專利期5年內首2張取得藥品許可證的國內製造學名藥或生物相似性藥品,最高給予原廠藥相同價格。
▲國內製造藥品給予優惠藥價。(圖/健保署提供)
▸國內製造藥品將給予優惠藥價,以穩定供藥,包括:(1)採用國內生產的原料藥、(2)國內安全性臨床試驗獲國際學術期刊發表且增列於仿單上、(3)最早挑戰專利成功取證之學名藥,只要符合這3項條件之1項,未來健保核價可加算10%,最高可以加至30%,但以不超過原廠藥價為原則。也就是說,調價加算後的價格,不得高於原開發廠藥品價格。
▲確保供藥穩定,合理保護藥價。(圖/健保署提供)
▸為確保供藥穩定,合理保障藥價,只要同時符合:(1)主管機關公告之必要藥品、(2)同分組內有國內製造品項(抗生素藥品不以國內製造為限)、(3)同分組分類藥品品項未逾3項,在這3項條件同時符合的情況下,當年度藥價不予調整。
▲推動平行送審及健保主動收載機制。(圖/健保署提供)
▸為提升國人用藥可近性,加速新藥納入健保,健保推動平行審查機制、主動收載藥品機制,並鬆綁書面申請文件相關規範。
黃育文表示,各界對於「藥物支付標準」及「藥價調整辦法」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預告期間(114年1月20日前)陳述意見或洽詢健保署。
# 首圖來源/衛福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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